汽车召回制度源于美国。 美国在1966年颁布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和后来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这些法律规定:厂商发现了由于设计或制造的原因,已投放市场的汽车存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缺陷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运输部下属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消息、通知用户并对召回的车辆进行免费改选、修理,待消除隐患后再交还顾客使用。如果NHTSA得到消费者投诉或发现类似事故,经确认是设计或制造原因造成的,NHTSA将劝告厂家采取措施。一般而言,汽车厂家会主动进行召回行动,如果厂家置之不理,NHTSA将予以警告、制裁,同时向公众通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