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官拘禁律师40分钟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何在?</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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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拘禁律师40分钟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何在?</STRONG>
     2009年7月10日,云南省昆明市的何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到到该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参加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庭审,由于庭审笔录遗漏了何律师一个重要的辩论观点,律师要求添加,但遭到法官洪猛的拒绝,于是何律师拒绝签字,并将已签的名字划掉,结果被洪法官叫法警给何律师戴上手铐,拷在篮球架长达40分钟才释放。(据云南网报道)
   很明显,洪法官看到何律师太不懂事,冒犯了法官的神圣权威,所以会大动肝火,以致叫法警限制何律师自由长达40分钟。他当时可能在寻思自己的权力怎么能容忍冒犯:我是法官,你是律师,我至高无上,你必须对我毕恭毕敬;我掌控着法槌,决定着当事人的胜败;我坐在台上,你坐在下边,即使我错了,你也不要声张甚至较劲,否则,有你好看。
     而何律师偏要不信邪,高举权利大旗,我代表当事人参与庭审,就必须为委托人说话,把有理有据的观点必须说到法庭上,否则就会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受损。我既然来到法庭,就有辩论的权利,既然我有“追加当事人”的观点,就应记录在案,而不能遗漏。你不许我补充,就是剥夺我的辩论权,进一步说就是剥夺当事人的部分诉权,这样的情形下,我怎能签字?因为这是律师职业道德所在,这是律师对委托人的责任使然。
     司法机关以及法官神圣不可侵犯,庭审纪律严明,也不容违反而妨碍民事案件的庭审等诉讼活动,一旦有人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将被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各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分别明确,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