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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009 4:48:00 AM [新闻时事]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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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着八旬老母仍在捡废品养活自己,家住长春经开区杨家村的崔某很愧疚。8日,趁老母亲不在家,崔某扯断了电线,大火随即着起。崔某被邻居及时救出,但脸手等部位还是被烧伤了。

  房子烧了,老人瘫倒在地

  昨日,记者来到长春烧伤医院,见到了母子两人。42岁的崔某头部、面部、双手等处被烧伤,双手缠着厚厚的纱布。崔某83岁的母亲一直在病房内照顾儿子。

  老人说,8日15时许,她正在外边捡废品,就听村民说家里着火了,等她跑到家,房子眼看就烧落架了,儿子被烧伤,躺在院子里。她看到眼前这一切,吓蒙了,咕咚一声就瘫坐在地上,啥也不知道了。

  后来,老人和儿子一起被拉到了医院!很快,医护人员对崔某进行了紧急救治。

  据了解,老人居住的房子是女儿的,如今女儿60多岁了,也没能力帮助他们,老人只能靠捡废品生活。

  为不拖累老母,他选择了死

  怎么会发生火灾?崔某说:“不想活了,活着没啥意思,还拖累母亲……”原来,出事之前,崔某一人在家,想起正在外边捡废品的老母亲,他又一次流下了泪水,便伸手扯断了电线,大火随即着起。

  过去,崔某是做电焊工的,收入还可以,也有妻子和领养的儿子,虽然生活并不富裕,但还能维持生计。不过,意外让崔某的生活发生了变化。

  10多年前,崔某的二哥酒后找老母亲要钱,遭到了拒绝,他就抄起斧子要砍母亲。老人情急之下抢下了斧子,杀死了时常殴打她和老伴的二儿子。出事之后,老人和崔某都被带走调查。

  “这孩子自己偷着承认杀人的事,想替我蹲监狱,可我也不能让他替我背黑锅啊,自己也承认了。”老人说。结果,崔某和母亲都被判刑入狱。不久,崔某的妻子也离他而去。

  出狱后,崔某和老母亲相依为命,照顾着领养的孩子。4年多以前,意外又一次发生了,崔某的手脚突然不听使唤了,没钱看病的崔某只好待在家里。“他下地也就能走几步,啥活都干不了,这几年就靠我捡破烂生活。”老人说。

  医疗费还没着落

  目前,崔某所在街道知道了此事,有一名工作人员说,他们会派人到崔家了解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政策为崔某提供相关帮助。

  如今,崔某的烧伤有所好转。医生说,崔某烧伤主要集中在面部、手部,为深Ⅱ度烧伤,烧伤面积6%。崔某只交了1000多元钱医疗费,费用肯定不够,不过医院仍在坚持治疗。

  昨日,老人说:“家没了,以后可以想办法,可现在孩子的伤咋办啊,也没钱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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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009 4:46:00 AM [新闻时事]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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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婚少妇林琳意外从外籍男友范尼的住所高空坠落,身在现场的范尼却选择了回避而不是及时协助施救。事后,林琳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其家属认定范尼对林琳的死难逃干系,于是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19万余元。日前,徐汇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范尼给付逝者母亲、丈夫、女儿各2万元。

  2008年初,林琳与丈夫大伟闹离婚期间结识了外籍男子范尼,并很快带着女儿搬进了范尼租赁的房屋。谁想,4月8日上午9点多,林琳与范尼在该住所内发生了口角,林琳赌气坐上窗台,不慎失去重心从5楼坠落。目睹这一切的范尼在震惊之余不知所措地离开了现场。经邻居拨打“110”报警,林琳由民警送往医院救治,终因伤势过重而身亡。

  事后,警方经过勘察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但是林琳的家属坚持认为范尼见死不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8年6月,林琳的丈夫大伟、女儿以及母亲联名将范尼告上了法院。

  大伟指责范尼正是在其引诱下,林琳才与其姘居。更令人气愤的是,事发后,范尼不但没有及时施援反而离开现场,使警方和医院无法确定林琳的身份,及时联系家属签字手术而延误治疗,导致了林琳的死亡。

  范尼则表示,他与林琳是在酒吧相识的,当时林琳向其哭诉遭遇家庭暴力,继而向他求助。为鼓励林琳继续生活,范尼为林琳租借了一套房屋供其和女儿居住,并常去探望。事发当天,他拒绝了林琳与其建立恋爱关系的要求,当时双方并未发生争吵,就在他打算出门时才看到林琳身体已经掉出窗外,并听到其尖叫声。当时,自己由于不懂中文,也不知晓求救电话,只得离开现场。之后,才在一名中国朋友的陪同下向警方说明情况。范尼认为,对林琳的死亡,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亦没有违法行为,故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林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被告发生纠纷时,不能够理智、冷静的对待,而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爬上位于五楼的窗台,最终导致坠楼身亡,对此林琳应对自己的过激行为承担责任。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类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但本案中,基于被告为林琳租房,经常与其谈心,与林琳有较密切往来,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关系。事发当日,被告在意识到林琳情绪激动的状况下,未对其采取积极态度予以劝说以稳定林琳的情绪,反而放任危险后果发生。尤其是在看到林琳坠楼后,没有及时协助救护,反而以回避的态度离开事发现场,其行为没有达到一般诚实善意之人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有违社会公德。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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