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报道:</STRONG> 邓玉娇案背负了寻求社会正义的期盼</STRONG> 现在邓玉娇案已基本暴露在阳光之下。侦查机关的每一次通报,都在接受舆论逐字逐句的解读。 与之前一边倒的质疑公权不同,更多的信息披露也带来了更多的理性。曾经强烈批评警方欲将邓女送交精神鉴定的公众,不少人倒戈质问为何还不鉴定。显然,他们已经懂得,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作为嫌疑人的邓玉娇而言,是权利,更是保护。 两位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的抱头痛哭,以及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也遭到了一些网民的批评。从案件事实看,邓女的遭遇并不比其他强奸案(既遂或未遂)更惨烈。试想,若两律师为习水性侵案中的被害幼女代理,情绪又将如何?当然,律师也可以有喜怒爱恨。但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必须学会控制情绪,在媒体面前更应保持冷静,因为只有理性的法律思维,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判断较之舆论判断的最大区别,在于司法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看到,邓玉娇案于舆论场中,实则背负了公众寻求普遍的社会正义的期盼。若邓玉娇案不能公正处理,社会心理危机必将加剧。而若要求得邓玉娇案的公正处理,就必须回到司法的场域。 从法律看,邓玉娇声言被性侵犯,仅仅是嫌疑人的陈述。关键还在于,必须有证据证明邓贵大等人其时确实正在性侵邓女。要知道,只有经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被称为法律事实,进而可以作为司法裁断的基础。若无证据,即便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也只好推定为没有发生。在此,公众仅仅根据警方通报的事实,或邓女及其律师所声言的事实,来作道德判断,实 阅读全文>> |
不讳言。本拙文剔除了“网络”二字是刻意的。因为鄙人一向认为,仅就“网络”本质而言,不过是一个现代化便利化了的信息交流沟通通道。实质上,“网络”就是社会,“网络”就是民间。 从这个基本认识出发,所谓“网文”,就是大众之文;所谓“网评”,就是民间(或叫群众)意见;所谓“网友”,就是社会朋友;所谓“网民”,就是人民的一部分(如今的官员、老板、专家、学者都属于“人民”的一个部分,“网民”同样也不该例外)。 偶如今并不在意哪个刻板的大媒体的“海外版”是不是联翩累续地开展了相关问题的研究讨论。但司马先生的《网络文学的狂欢与审视》的文字,是认真拜读了的。 谈及为什么如今“网络文学如此红火”的原因,司马先生先后列举了这样几点:其“民主性,让它赢得了作者和读者”;其“便捷迅速,写手可随时随地敲击键盘将自己的作品挂在网上,读者可随时随敲击键盘将所喜欢阅读的作品尽收眼底”;其“还方便写手随时随地的修改,和读者即时即刻的跟帖”。优势确实是很多的。 偶之前已经明言,“就‘文化’概念本来最为一般的含义而言,它就是‘人们关注、探讨感兴趣的事物的现象和氛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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