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 腐 败 警示录
该院审判员张军同当事人张义恩相勾结
向中共辽宁省委挑战,克隆《民事裁定书》
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却逍遥法外
举 报 人:阎希坤,男,1954718日出生,锡伯族,无职业
联系电话:13942683968
被举报人:张军,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官,胆大妄为,绰号“张大帅”
一、一个经过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
(一)2004422日,瓦市人民法院(2003)瓦民房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付给原告阎希坤工程欠款423,108.19元。并自20039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证据一)
(二)瓦市人民法院在被告张义恩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2004818日,瓦市人民法院(2004)瓦民房监字第4号《再审裁定书》决定再审。
(三)200547日,(2004)瓦民房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03)瓦民房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证据二)
(四)200571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大民房再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瓦房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原审被告)撤回上诉”(证据三)。
二、在原中共辽宁省委书记李克强的关注下,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因原中共辽宁省委书记李克强的批示,瓦市法院为了向中共辽宁省委汇报(2003)瓦民房初字第116号判决执行情况,2007421日,被举报人张义恩的儿子张永华在瓦市法院执行局作出“每月还款10万元,2007101日前全部还清欠款及利息”的书面还款计划。
三、张军向中共辽宁省委挑战,非法干扰案件执行
(一)200764日,瓦市法院执行局局长高连民传举报人到其办公室,并告知:“大连中级法院立案二庭张军法官打来电话,叫中止执行。”举报人立即在局长室给张军打电话询问,“为什么要中止执行?”张军的回答是:“1)这是中院领导的意见;(2)因为对方申请了再审。”举报人问张军:“中院立案了吗?”张军说:“还没有立案。
既然没有立案再审,张军为什么要通知瓦市法院:“中止执行”?
(二)200765日,举报人到大连中院找张军,问:“是哪个领导告诉中止执行?”张军改口说:“不是领导的意见,是我个人的意见,我认为你的案子有问题,所以就应该中止执行。”
是谁赋予张军的权利,对一个正在执行中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三)举报人在见过张军之后,又找到立案二庭庭长付丽、副庭长顾松、霍红,他们都不知道这个案子为什么要中止执行?从而证实张军的枉法行为!
四、被举报人张军克隆(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证据四),铁证如山
(一)瓦市人民法院证实, 2007123日,被告张义恩的儿子张永华,向瓦市法院送达了(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
(二)瓦市法院证实,在本案卷宗里,没有张义恩请求再审的《再审申请书》、立案表和张义恩向法院提供的任何新证据
2008年3月13日,瓦市法院立案庭庭长崔长青和法官那成基告知举报人:“你的案卷是于2008年2月28日,才回到瓦市法院,我们发现卷中没有任何材料和裁定书,我们就把案卷送到档案室去了,没有材料我们也无法立案。”
(三)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证实,本案无再审卷宗
2008年7月9日,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证实:“张军法官说:中院没有卷宗,早已转到瓦市法院。”(证据五)
(四)大连中院档案室证实,(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裁定书》是张军是用套案号的手段伪造——克隆
2008年7月24日,举报人去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找姜开伦庭长,要求到档案室调取本案《民事裁定书》和卷宗;经大连中院档案室查实,确有(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但申请人不是《华夏公司》,被申请人也不是阎希坤。显然,张义恩交给瓦市法院的(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是被举报人张军用套案号手段伪造的。
五)2008730日,瓦市法院立案庭到大连市中院调卷时,发现又有了卷宗,又增加了一份只填写“200659日”的空白立案表。
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张军伪造《民事裁定书》。
五、张军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399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军克隆(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六、大连中院对张军克隆《民事裁定书》的犯罪行为,视若儿戏,姜开伦庭长把对张军的举报信,交给张军本人处理
(一)举报人曾多次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张军伪造(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问题,但却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二)20084月份,《人民日报》特派记者方世璞以《大连一法官凭感觉办案令人吃惊》为题写《内参》,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张军问题(证据六),大连中院副院长梁军批示“请姜庭长阅处”,而姜开伦却把群众的举报材料交给了被举报人张军;20087月份,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波到大连中院调取(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的卷宗时,张军拿不出卷宗,就把这份《内参》材料交给了吴波。
七、(2006)大民房监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证据七)的出笼,是为了掩盖张军伪造(2006)大民房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的犯罪事实
八、(2006)大民房监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是枉法裁决,必须依法撤销
(一)本案不符合《民诉法》第179条所规定的13项立案再审条件,不应立案再审。
2006)大民房监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裁称:“本案经本院复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