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遭遇的困境折射了中国产业发展面临的艰难处境
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还认为,在一个竞争性的行业中,适度的国家管制(如强制性的汽车废气排放标准)、有利的辅助产业(如产业集群)与人力资源以及自由的竞争有利于构建某些国家的某些产业的竞争优势,比如德国的精密机械、瑞士的手表、美国的IT等。从这个角度,我们应当赞称某种程度的政府管制,比如为电动自行车设定约30公里的时速、开辟专门的电动自行车车道、从环保的角度提高自行车电池的技术、容量与性能准入门槛等等,但所有这些产业政策的目的,不是为了环保就是为了促进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发展,即出发点并不是限制和约束。
而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2月6日晚就电动摩托车标准有关情况发布的说明,这份“《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标准经国家发改委、公安交管等部门同意,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是在全国汽车标委会‘摩托车分会’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多年反复论证制定的”。纯粹从经济学的角度(不讲法律制度的政治学基础),我们已经知道,由“摩托车分会”制订电动自行车的行业标准绝对不会让电动自行车行业有什么好果子吃,因为两者是对手,存在“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优先考虑竞争对手生存和发展的案例,至少在近代经济发展史上是未所未闻。这种将市场层面的竞争带入法律法规制订过程的现象,对于刚形成一点点竞争优势的电动自行车产业产生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