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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宣判郑智“代言门”———
此前颇受关注的耐克与阿迪达斯的郑智代言之争,历时两年多诉讼后终见分晓。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与郑智连带赔偿原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0万元。 2003年7月1日,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苏州)”)与中国知名足球运动员郑智签订了《足球运动员合同》与《耐克标准合同条款》,双方约定自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内,郑智必须在参加所有运动或与运动相关的活动时只穿着和使用耐克足部用品、服装、配饰和器具。 然而,2004年7月25日郑智代表中国国家队参加亚洲杯足球赛小组赛对阵卡塔尔队的比赛时,竟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只是鞋面上的阿迪达斯商标标识被白色胶布覆盖。2005年3月9日,郑智代表山东鲁能俱乐部参加亚洲俱乐部冠军联赛时,也被发现穿着阿迪达斯球鞋。 2005年3月18日,郑智向耐克(苏州)发函,要求从即日起终止合同。同年4月底,郑智与阿迪达斯苏州公司签订了代言合同。此后,郑智在2005赛季中超联赛的三场比赛和一些大型活动中,均穿着阿迪达斯运动鞋。2005年11月7日,郑智更接受了阿迪达斯为其制作的特制靴,鞋面上印有“郑智”字样的繁体字,并在这之后频频参加阿迪达斯的各项宣传活动。 2007年4月,耐克公司以阿迪达斯公司利诱郑智,促使郑智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参赛并与郑智签约构成侵权为由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与阿迪达斯在德国的关联企业萨洛蒙公司、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及郑智共同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万元。 结合各方面事实,上海市一中院认定阿迪达斯(苏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以高额利益引诱郑智毁约,从而达到其与郑智签订代言合同的目的。阿迪达斯和郑智的行为,导致耐克丧失了剩余合同期内,郑智代言耐克产品所应获得的商业利益,双方应当连带赔偿耐克(苏州)的损失。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耐克(苏州)遭受的利益损失难以量化,酌情确定阿迪达斯(苏州)和郑智应当赔偿损失的数额为20万元。 来源:北京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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