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邓玉娇案的评论看部分中国公众对法律的五大误解</STRONG> 作者:国法行天下  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676/21/52/1_1.html</SPAN>   第一大误解)要严格执行法律,不能以道德取代法律</STRONG>
所谓严格执行法律,只是个空洞的口号而已。最多是说执法时不要违法而已。众所周知,法律中存在着诸多漏洞、模糊性及矛盾,富有相当的弹性。
这里的弹性正是在法律中道德存在的空间。检察官与法官应该知道如何在这一空间中作道德的选择。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之一,当法律严重违背道德,
但又来不及修改法律时,必须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譬如由国家元首颁布政令或特赦令等等。不符合道德、公正之法律很可能是残民之法,必须修改或废除。
譬如诸君的这些帖子若发在四十年前足获掉头之罪。法律未必代表公正。一般说来,行政干预适合于减刑,而不适合于加刑。举个在美国简单的行政干预:某恐怖分子向联邦提供了重要的情报。联邦政府要求检察官对这一恐怖分子免予起诉。这样的干预虽不属于道德的范畴,却代表了国家的利益。
在邓玉娇案中为何各说一辞?因为中国的相关法律自以为严谨,但却漏掉了关键的一点,使正当防卫不具可实施性。
笔者认为其关键的漏失在于没有明确地说明究竟由谁来判断进行人身侵害一方的意图。美弗罗里达州关于使用致命武器自我防卫的判断准则是:
“if they believe they are in danger of death or great bodily harm 。”
也就是说,是否有被严重侵害的危险要由被侵害的防卫者决定,而不应由警方或法官事后决定。
其逻辑如下:
a) 事发之际,间不容发。受侵害者必须当即作出防卫的决定。
b) 受侵害者的决定往往是在极端的恐惧和愤怒之下做出的。
c) 受侵害者只能根据他或她所得到的信息作出判断。
d) 对侵害者从严,对防卫者从宽应是执法的基本道德准则。
e) 以侵害人的最终意图来决定自我防卫是否恰当有其内在的逻辑矛盾。譬如自我防卫成功,DGD死了,永远无人可证实他是否有强奸的意图。
按以上几点,检方及院方对受侵害者作出的自我防卫决定不应苛求。例如若有人持枪吓唬人,为警方击毙。而后发现其所持只是一酷似真枪的玩具枪而已。在此情形下,也不能说警方执法过度,因为警方无法事先判定枪的真伪。自我防卫的情形类似。
要说明的是,甲乙双方可能同时有罪或同时无罪,而防卫是否过当也不应视对侵害者的伤害而定,而视彼方失去攻击能力后,“防卫”是否仍在继续?
以上说明了所谓严格执法的非逻辑性。特别是当法律有严重的内在矛盾时,如何能严格执行?
此时检察官与法官应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