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旅游过程中游客在旅行社租用的汽车上受伤,如何选择诉讼主体和案由——旅游过程中受伤,游客如何诉讼之一 有一个著名的案例很能说明选择诉讼主体和案由是多么的重要。
游客宋继鸿在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报名参加旅游,成都青旅将宋继鸿转给成都大运旅行社实际履行旅游合同,大运旅行社找到成都干休所派出了一辆并不具备旅游客运资格的大巴车负责运送游客。后因轮胎爆裂出车祸,大巴车负事故全责,游客宋继鸿一级伤残。
宋继鸿的律师将成都青旅、成都大运旅行社、成都干休所一起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以合同之诉为由判决):由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赔偿宋继鸿的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884,281.91元。由成都大运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宋继鸿要求成都干休所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调整范围,应另案处理。
被告成都青旅不服上诉。
二审改判:认为本案是侵权之诉。由成都干休所和成都大运共同赔偿宋继鸿的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65,657.91元。驳回原告要求成都青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仅仅是案由的变更,由一审的188万减少为86万。更为重要的是,188万判成都青旅承担能够执行,但即使少判100万成都干休所和成都大运旅行社也可能无力承担。
(我做了旅游系统法律顾问多年,一贯认为现行司法认为旅行社是旅游经营者,法律强加给旅行社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但说起这个案子,不免借机说说一直堵在我心里的话。这个案子背后是否有不为人知的猫腻?原被告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