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订)》。条例规定:如有旅游从业人员向旅游经营者索取旅游人员费、停车费或者收受回扣;引诱、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向旅游商品经营者提供旅游者身份资料;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从事旅游服务。
《条例》明确,要建立旅游企业警告和年检考核淘汰制度,旅游产品零售价格可建立协调机制。旅游经营者聘用从业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要与其聘用的旅游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约支付工资报酬,为其支付社会保障费用。旅游景区(点)对持有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免收门票费;科普教育基地的旅游景区(点),中小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参观的免收门票费。出境游应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内容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价格、食宿、交通及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为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今后,未经批准,如有在旅游景区(点)规划项目外新增收费项目,旅游经营者不制作旅游团队行程计划书,向领队、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收取押金、垫付团费等费用的情况,在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取消经营资格;领队或者陪同导游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赌博、毒品、色情等活动或危险性活动,违反者暂扣其从业证件,情节严重的,注销从业资格。
记者 李海玲(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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