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SPAN>6月4日</SPAN>,本人依法在阜阳市颖洲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阜阳海关, 补交10年基本养老金等。</SPAN> </SPAN>
我收到的开庭通知书注明,2007年7月13日开庭,30天双方举证时限。</SPAN>
阜阳市颖洲区人民</SPAN>法院却于2007年6月18日,下达民事诉讼裁定书,裁定</SPAN>案件</SPAN>不归人民法院受理。</SPAN>
2007年7月2日</SPAN>,本人上诉至阜阳中级</SPAN>人民</SPAN>法院。开庭通知书注明2007年7月23日立案。30天双方举证时限。</SPAN>
2007年8月3日</SPAN>,问讯一次。</SPAN>
2007年8月20日</SPAN>,收到中院8月8日作出的终审裁决。裁定</SPAN>案件</SPAN>不归人民法院受理。</SPAN>
从时间表看两个法院都是在30天举证时限。就下达民事诉讼裁定书,,可见法院多么多快好省为老百姓着想。</SPAN>
以上内容本人负法律责任,请求实施法律监督。</SPAN>
本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SPAN>
  </SPAN>(</SPAN>1</SPAN>)本案没有进行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通知书注明</SPAN>7</SPAN>月</SPAN>13</SPAN>日</SPAN>开庭</SPAN>,30</SPAN>天举证时限。</SPAN>6</SPAN>月</SPAN>18</SPAN>日</SPAN>,</SPAN>下达民事诉讼裁定书</SPAN>,</SPAN>裁定案件不归人民法院受理。</SPAN>
</SPAN>第二次开庭通知书注明,</SPAN>7</SPAN>月</SPAN>23</SPAN>日立案。</SPAN>30</SPAN>天双方举证时限。</SPAN>8</SPAN>月</SPAN>20</SPAN>日</SPAN>,收到中院</SPAN>8</SPAN>月</SPAN>8</SPAN>日</SPAN>已经作好的终审裁决。</SPAN>
(</SPAN>2</SPAN>)</SPAN>30</SPAN>天双方提交证据期间内就给我下达案件裁决书。</SPAN>这违反法律。                                   </SPAN>.</SPAN>
</SPAN>(</SPAN>3</SPAN>),法庭没有向我交付被告的答辩书,无法与被告进行辩论。这违反法律。</SPAN> </SPAN>(裁决书下达后,法官说答辩书你没说要,所以没给),</SPAN>这违反法律。</SPAN>
4</SPAN>),法庭以安徽高院的一个会议精神来裁定我追要养老金一事不归法院受理,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SPAN> 且这个会议精神的文件,我也没有看到,只是法官讲海关的提法是对的,所以不支持原告。(而且我都没有收到海关的答辩书,按照法律程序,是应当给我一份的。)</SPAN>
5</SPAN>)(2003</SPAN>年12</SPAN>月31</SPAN>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SPAN>次会议通过)《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这只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次会谈纪要,它不是法律法规,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据此下达民事诉讼裁定书,</SPAN>裁定不予受理。这违反法律。</SPAN>
  </SPAN></SPAN> 自2008年初,</SPAN>我一直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诉,</SPAN>但各级人民法院就是不坑声不答复.</SPAN></SPAN>
强烈请求有关职能部门,</SPAN>审查(</SPAN></SPAN>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州民一初字第1015号 )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年民一终字第476号)2份民事裁定书, 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SPAN>
以上内容本人负法律责任,请求实施法律监督。</SPAN>
不要让共产党的政策和</SPAN>中国法律成为一纸空文?</SPAN>政府部门为老百姓维权都只是做样子?</SPAN> </SPAN></SPAN>
阜阳张绍华  </SPAN></SPAN></SPAN>  </SPAN></SPAN>2009/05/13</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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