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國際經驗,完善地方發債機制
地方債務的規模可能達4萬億
在我國,目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能舉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按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第二十八條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文件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地方政府不存在債務協商,多年以來各級地方政府以各種名義舉借了大量債務更生。
從當前政府統計口徑看,地方政府總債務中包括直接債務,擔保債務和政策性掛賬三個部分。西部地區的陝西省2007年年底債務總額達1272億元,相當於國內生產總值的23.2 % ,其中直接債務為886億元,佔債務總額的69.7 % ,擔保債務345億元,佔債務總額的27.1 % ,政策性掛賬40億元,佔債務總額的3.2 % 。中部地區的河南省2007年年底債務總額為2171億元,佔國內生產總值的14.5 % ,其中直接債務為1805億元,佔債務總額的83 % ,擔保債務158.2億元,佔債務總額的7.3 % ,政策性掛賬208億元,佔債務總額的9.6 % 。東部地區的浙江省數據顯示, 2005年底債務餘額相當於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11 % 。由於政府債務近年有上升趨勢,在估算時,我們將2007年東部的債務佔國內生產總值比假定為12.5 % 。將東部直接債務佔債務總額比例設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