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改《婚姻法》:</SPAN>从破旧立</SPAN>新转移到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SPAN> </SPAN>
1950年《婚姻法》的内容比较简单,一共才27条。因为它的宗旨主要是破旧立新,所以内容并不是很具体。到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就应当修订《婚姻法》,把立法的锋芒从破旧立新转移到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成这个任务。</SPAN>
    1962年国家再一次进行全部民法的起草工作。当时毛泽东说:我们要立法,不仅刑法要搞,民法也要搞。《婚姻家庭法》是广义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这一次的民法起草工作也没有完成,因为“文化大革命”很快开始,全部民法的起草工作随之停止。</SPAN>
1978年,全国第四次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在这次大会上,很多妇女代表认为在十年浩劫期间,婚姻家庭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诸多在建国初期已经破除的陈规陋习,比如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问题索取财物等又重新抬头,趁机蔓延。当时的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给党中央打了一个报告,希望能够拨乱反正,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一些问题,同时提出要修改《婚姻法》,通过新的法律的贯彻执行来解决这个问题。</SPAN>
当时党中央主席还是华国锋,主管工会、青年团和全国妇联的是党中央副主席汪东兴。汪东兴看了康克清的报告,就批了一个‘准备同意’,请华国锋主席、叶剑英、李先念、邓小平副主席来审阅,后来他们都同意了。当时全国妇联的领导同志就找一些法学专家,开始了新《婚姻法》的起草工作。</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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