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不应在记者揭露问题时,启动对记者的调查,否则很容易形成打击报复。哪怕这个记者真的有问题,但为了保护舆论监督,为了一个更高的、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可以牺牲一些较低的、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为了整体社会的民主进步,必要时可以不必追究一些危害不大的过错或犯罪。保护记者舆论监督的权利,其意义远远大过追究某记者收受多少好处。”
  这段话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说的,出自5月25日《中国青年报》。如果蔡定剑的建议能够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并最终成为司法规则,那将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在保护舆论监督的名义下,违法犯罪的记者有了一定的豁免权。
  笔者是一名记者,但这样的建议并不让我感到高兴。记者成为高危行业,正一步步成为现实。这其中,有权力打压舆论监督的原因,也有记者自身不够检点的因素。舆论监督的权利,当然需要保护,但将赋予记者豁免权作为实现路径,则开错了药方,并让人感到某种危险。
  第一,记者豁免权,违背法治。
  办案除了要依法,还要讲究办案效果,这没错。立案、抓人的时机选择,对有立功表现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包括记者)的宽大处理,司法机关都有一套操作规则。然而,一旦从事舆论监督成为对记者网开一面的理由,并最终成为司法操作规则,则法治危矣。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为了一个所谓“更高的利益”而对违法犯罪的记者网开一面,记者将事实上成为一个特权阶层,这背离法治。
  舆论监督权事关社会民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