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宗教信仰自由 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保护公民不被强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保障宗教信徒的权益。 ━━尊重少数民族的信仰传统,保护少数民族宗教文化遗产。继续投入必要资金用于维修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充分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和途径。 (五)知情权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定期考核,检查督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依法追究违反该条例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完善地方性政务公开法规。 ━━逐步形成相对完整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乡镇机构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等情况。县、市政府重点公开本地区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政府采购、征地拆迁等事项。省级政府重点公开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产权交易等情况。深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政府网站,绝大多数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开通热线电话。 ━━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对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提高发布会质量,及时、准确、权威地发布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信息服务水平。 ━━依法、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加强村务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基本实现县级单位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推进村务公开规范化。 (六)参与权 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参与权。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修改选举法,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适度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归国华侨、妇女、基层工人、农民与农民工代表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选民的联系。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进一步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提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实效。适当提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部门实职、尤其是担任正职干部的比例。尊重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委员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保障他们开展视察、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权利。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高农村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到2010年争取达到50%;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探索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健全城市社区民主听证会、协调会等社会参与形式;探索流动人口参与经常居住地社区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径。 ━━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度。在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推进重要法律法规的立法听证会、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公开听取意见、重大决策接受专家咨询或第三方论证的制度化建设。 ━━保障工会、妇联、青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拓宽渠道,支持各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认真听取各人民团体的意见。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社会功能。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保障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七)表达权 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 ━━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继续推动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以及报业的改革与发展,到2010年,千人日报拥有量力争达到90份,报纸普及率达到每户0.3份。 ━━完善治理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互联网有序发展和运用,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权益。 ━━完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的法规。启动《出版管理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合法出版物的责任。研究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推进完善有关广播电视传输保障和电影的法律制度。 ━━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增加社会组织代表比例,各级政府在制定重大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应当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商会要收集行业、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学会、研究会要研究社会大众的呼声,基金会、公益性组织要反映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和需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要了解社情民意,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表达意见,有序参与公共事务。 ━ 阅读全文>> |
感谢陈师妹关注书剑斋空间并提出我们大家共同关心的话题。很高兴能够和你探讨武术定义的话题。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定义通常采用“种差+属”的方法来实施。也就是说,看一个定义是否合适,主要看定义中对种差和属的叙述是否可以清晰的定义此一事物。从种差的角度看,“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SPAN>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主要运动形式”基本可以囊括武术的特殊性以区别于其他项目,从属的方面来看,武术确实是传统体育。现在武术圈中有一个通病就是喜欢就武术而论武术,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科研走向。武术很特殊,但并不神圣。武术的特殊主要体现在技击和它的文化属性上。但是,武术究其根源还是一个身体的运动,从这个角度来说与其他体育项目无异。我想把它定义为传统体育应无可非议。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所以并不能说这个概念就是完美无缺的了,还是有可以商榷的地方。但是这个概念比上一个概念站的角度更高,更能贴近武术的实际。如,仅从“格斗”二字来看就已经超越了许多东西,着实属于大武术观范畴。从属的提法上看,这次也不拘泥于“中国传统体育”了,而是“传统体育”,因为地球真的很小,任何一个运动项目都属于全人类,它并不局限于某个国家和民族。我们可以研究它其中所蕴含的中华文化内涵,但是说成“中国……”就显得没有什么意义了。陈师妹,这是我的简单看法。 2009年7月16日 |
</STRONG> </STRONG> 昨天说了陕西八大怪,今天想跟想到北京旅游的朋友们提个醒,也编了一个北京旅游八大怪,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本版图片摄于昨日石景山雕塑公园) </STRONG> 名声响在外,北京人不来</STRONG> 凡是像故宫、八达岭等著名的景点,北京人基本不去,原因是人多,拥挤。 北京土特产,本地没人买</STRONG> 北京烤鸭装到真空袋里,味道早就变了。所谓的北京特产,本地没人吃,甚至都不知道。 两个八达岭,导游巧安排</STRONG> 八达岭水关,也叫八达岭,第一次去很容易被蒙。 旅游饭店里,就把你来宰</STRONG> 鱼香肉丝卖你三十五元,一碗米饭卖你四元,还很难吃。导游为了高回扣,往往会带你到高价黑店。 黑导穿官衣,就在前门外</STRONG> 前门一带的黑导游都穿上了正规公交公司的工作服,非常猖獗,存在已经几十年,骗你没商量。他们打着著名旅游公司的旗号,如果没有火眼金睛很难分辨。 珍珠假翡翠,店主良心坏</STRONG> 旅游购物基本上都是陷阱,假的黄金宝石标价很高,古玩玉器都是假货。上当的人都是有钱没地方花的。 门票猫腻大,是门你别迈</STRONG> 进了公园大门,如果想看一些名胜古迹,还要掏出几倍于门票的钱,一个门一票。像北海公园、动物园等地,公示给大家的是高价票。其实有低价票,就是不告诉你。 要拨三一五,病更犯得快</STRONG> 在王府井等地,不良商贩顾“托儿”排队,引诱游客上当。当你想拿起“法律”这个手段为自己维权的时候,你会发现比登天还难。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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