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6日上午10时许,甲、乙二人在诈骗作案中被丙、丁、戊三人抓获并搜出假币若干。因丙的亲属不久前曾被他人用同一手段骗过,加上甲、乙二人不认罪,丙、丁、戊三人便使用暴力殴打甲、乙二人。后丙提出送甲、乙到公安机关处理。甲、乙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主动提出出钱与丙、丁、戊私了。丙、丁、戊商议后由丙谎称其亲属曾被骗12000元(后经查证其亲属被骗3000元),要甲、乙二人赔偿。甲、乙二人经商量,提出留甲做人质,乙则回去筹钱。丙、丁、戊三人便将甲关押于附近一民房内等乙拿钱赎人。在关押过程中,丙的亲属到民房内辨认甲后证实不是诈骗其钱财的人。5月7日下午3时许,乙因未筹到钱便与甲的家属向110巡警报案。

  对丙、丁、戊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种认为应定绑架罪。而笔者的观点是,丙、丁、戊的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理由如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