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公检法,最高检和最高法的答复在他们眼中都无法律效力</SPAN> 注:</SPAN></SPAN> </SPAN></SPAN>我之所以引用两高的答复,就如同图三下半部分所写内容,并不代表我认可北京市海淀区公检法机关所称的“我伪造证据,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只是为了说明北京市海淀区公检法机关所称的证据即便是真实的,他们以此办理刑事案件也是错误的。以后我将逐步、全面的公开我提起民事诉讼的理由和依据,也将该案北京市海淀区公检法所称的我伪造证据的依据披露,让大家来评判我是如何“诈骗”的,北京市海淀区公检法机关和其它各级法院又是如何定义这种“诈骗”的。从而也可以看出作为弱势群体的我们是如何的无可奈何于特权和利益。认清到底是司法公正还是司法迫害!</SPAN> </SPAN> 黄静因为一台笔记本被拘押</SPAN>300</SPAN>天,我却在有生效民事判决的情况下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罪名“诈骗”,而这些都是同一个公检法机关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公检法机关。他们太牛了,牛到作为一个基层公检法机关可以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司法监督和审判机关答复的法律效力!</SPAN> 我是在</SPAN>2004</SPAN>年</SPAN>11</SPAN>月</SPAN>3</SPAN>日拿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SPAN>2004)</SPAN>一中民终字第</SPAN>8821</SPAN>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定我应得四十七万余元。</SPAN>2005</SPAN>年</SPAN>8</SPAN>月</SPAN>30</SPAN>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对我刑事拘留,罪名为诈骗,</SPAN>2005</SPAN>年</SPAN>9</SPAN>月</SPAN>13</SPAN>日(实为</SPAN>14</SPAN>日)取保候审。</SPAN>2006</SPAN>年</SPAN>6</SPAN>月</SPAN>12</SPAN>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扣留我的证件等却不给我出具清单,对此我提出异议并要求解决,结果海淀区法院给出的答复是立即逮捕!</SPAN>2006</SPAN>年</SPAN>11</SPAN>月</SPAN>10</SPAN>日,在被拘押个月后被强行判决三年有期徒刑!期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连续两次依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五条提出审理延期,最终却在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强行判决。</SPAN>2009</SPAN>年</SPAN>5</SPAN>月</SPAN>27</SPAN>日出狱以后,由于深知事实真相,北京市公检法机构在认定事实上颠倒黑白,歪曲事实,掩盖真相,我是不服对我的有罪判决的。为了做到有理有据,在重新梳理案件事实的同时也需要对国家相关法规加以学习认知,然后对照判决书加以核实。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海淀公检法就是厉害,不仅歪曲事实,而且敢于叫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既有法律和最高司法监督、审判机关的答复,自行定罪量刑,号称是全国政法系统红旗单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证据如下:</SPAN> 1</SPAN>、【</SPAN>2006</SPAN>】海法刑初字第</SPAN>1912</SPAN>号刑事判决书第九页(图一)。第一段,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不是司法解释,理由是最高检</SPAN>1996</SPAN>年司法解释规定。事实是在该判决出具前的</SPAN> 2006</SPAN>年</SPAN>5</SPAN>月</SPAN>10</SPAN>日</SPAN>最高检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该判决书依据的司法解释规定已经废止。而</SPAN>2006</SPAN>年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布文号是“高检研发</SPAN>[2006]4</SPAN>号”,与【</SPAN>2006</SPAN>】海法刑初字第</SPAN>1912</SPAN>号刑事判决书第九页第一段提到的答复的发布文号“高检研发【</SPAN>2002</SPAN>】</SPAN>18</SPAN>号”的发布单位并无不同,可见该案北京市海淀区公检法机构中个别人对法律适用的利己适用,滥权枉法。</SPAN> (图一)</SPAN> 2</SPAN>、【</SPAN>2007</SPAN>】一中刑终字第</SPAN>26</SPAN>号刑事裁定书第</SPAN>5</SPAN>页(见图二)。裁定书该页第</SPAN>4</SPAN>段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并非司法解释文件,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排他性约束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SPAN>2007</SPAN>】一中刑终字第</SPAN>26</SPAN>号刑事裁定书”除遵循“【</SPAN>2006</SPAN>】海法刑初字第</SPAN>1912</SPAN>号刑事判决书”否定了最高检的答复外,还进一步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足见其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司法监督和审判机关的“魄力和权力”,不知这个“魄力和权力”又是谁给予他们的呢?</SPAN> </SPAN> (图二)</SPAN> </SPAN></SPAN> (此文未完)</SPAN> 阅读全文>> |
殷国安:谨防官员财产公示在迂回中退缩 </STRONG>2009年07月24日 11:05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殷国安 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刊登署名文章指出,应以“新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率先公示财产为契机,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推进一步。(7月23日中新网) 要求 “新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公示财产,这是监督的需要,因为你作为“新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将要提拔担任更高的职务,在提拔前是否腐败,当然是一个必须首先搞清楚的问题;同时,能否如实地向组织和人民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也是对新提拔干部的一个最基本的考验。 不过,这样孤立的一个“进口环节”的监督效果很有限。只有一两年就提拔一次的官员才会不断公示财产,一旦五年、十年不提拔而不再公示财产,监督也就不再进行。而当升官无望,官员大肆捞钱时,我们却偏偏不再监督其财产,可能会让官员有恃无恐地搞腐败。 我觉得最大的问题还在这里:这篇文章在讲到这样做的好处时,第一条就是:绝大多数干部目前不公开财产,干部队伍会比较稳定,并可大大减少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的阻力。这使我读出了新提拔干部率 |
可爱的女孩,祝你生日快乐。你是个幸运儿噢,因为你在日全食这天生日,多难忘的一天,我相信你一定过得很开心噢,你制作的蛋糕非常有创意噢!欢迎下次再来玩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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