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本条是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界定。 作为公益性捐赠的中间对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践中容易辨认,有着严格的设立和审批等程序,无需在条例中再予以具体明确。而对于作为公益性捐赠的中间对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虽然其有着相应的设立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实践中对社会团体也有着相应的管理规定,但是对于社会团体的公益属性,实践上尚没有容易为人掌握的依据和标准,所以条例中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本条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界定主要是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有一种意见认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及登记管理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财政、税务部门应着重审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不宜对其他条件进行重复审查,否则与简化手续、方便相对人的行政改革方向不符。但是,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与本条例调整对象属性上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管理部门的管理角度和侧重点不同,基于税收制度上的特性和考虑,为了确保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税政制度的统一性,有必要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参加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阅读全文>> |
import javax.microedition.lcdui.*; Pp ybFv4 import javax.microedition.midlet.*; , |
最近思考的东西有点多,关于人生,关于事业,关于爱情,关于亲情。突然间发现,对于爱情的思考要远远的多于亲情的思考,不知道是不是每个人都是这样。亲情是种与生俱来的感情,永远都不会抹掉,很多时候我们都忘记了怎么去呵护她。爱情很复杂,甜蜜,矛盾,挣扎,互相伤害后又互相舔舐伤口,然后又是甜蜜,无休止的徘徊,最后转化为亲情或者转化为仇恨或自责。也许是因为爱情太脆弱,需要我们不断的绞尽脑汁的去呵护。 80后的一代,经历也许不是很复杂,但是也不算平淡。从小学的思想道德、中学的政治思想、大学的马列主义、邓小平理论、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等等等等。我们的思想受着社会主义甚至共产主义的无情的洗脑,我也曾经憧憬过共产主义,那是多么美好的社会,但是现在的我们能有几个还相信有共产主义社会的存在?回头想想,走过的路是直的吗?也许只是迈开了一个脚,还不知道该落在哪个地方。。。慢慢的长大,各种思想全都向我们涌来,无休止的折磨着我们的思维,到底是哪个正确哪个又是错误,矛盾中挣扎,最终我们大部分人被迫选择了向钱冲,这正是我们以前思想中所唾弃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主席都告诉劳动最光荣!我们要鄙视拜金主义!太复杂了,太矛盾了,也许又太简单了。这就是政治吧。 思考的多半是无聊的东西,感觉风景还没看够,路已经都走出很远了。。。思想和脚步的分离也许是最痛苦的事情!不能光顾着欣赏风景而忘记了赶路,因为前方还有很多东西等待着我! 无病呻吟---------- |
© 2025 Jinba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金海湾。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