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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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SPAN> 总则</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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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SPAN> 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SPAN>(</SPAN>以下称三包</SPAN>)</SPAN>责任</SPAN>,</SPA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SPAN>
     </SPAN></SPAN>第二条</SPAN> 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SPAN> (GB/T3730.1)</SPAN>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SPAN>
     </SPAN></SPAN>第三条</SPAN>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SPAN>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SPAN>
     </SPAN></SPAN>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SPAN>
     </SPAN></SPAN>第四条</SPAN> 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SPAN>
  第五条</SPAN> 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SPAN>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SPAN>
     </SPAN></SPAN>第六条</SPAN> 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SPAN>
     </SPAN></SPAN>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SPAN>
     </SPAN></SPAN>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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