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抚养费”的十点质疑 发表于 2009-04-21 10:02:59 类别:计划生育</SPAN>  
何亚福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不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当时的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江亦曼专门对此作过公开解释:“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种说法是不是有道理呢?下面从十个方面质疑“社会抚养费”的合理性:
第一,如果说“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首先就要对“多出生人口”下一个定义:什么叫“多出生人口”?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现在的很多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
第二,退一步来说,假定生第二胎确实属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