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與兩名外遇男子,認為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侵害婚姻自由,違反比例與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天做成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宣示該規定部分違憲,放寬離婚要件,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法。
一律不准訴離 不符合… 阅读全文>>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昨宣告民法「限制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的規定原則上合憲,但若婚姻破綻時間存續長久,且繼續維持婚姻恐出現過苛情況,唯一有責的一方可例外訴離。大法官黃虹霞雖投贊成票,但提醒「過苛與否」不能只審酌有責方,還要考慮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的痛苦;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楊惠欽認為,實務上僅一…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大法官昨天稍微放寬離婚條件開了一扇小窗,仍宣告「有責配偶不得訴離」的民法規定原則合憲,然而婚姻雙方均有責者時,不論責任輕重,不適用該規定,徹底顛覆目前的判決實務,大開裁判離婚之門,未來只有「唯一有責」的一方,原則上才不得訴請離婚。 未來只有「唯一有責」方 原則不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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