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大法官昨天稍微放寬離婚條件開了一扇小窗,仍宣告「有責配偶不得訴離」的民法規定原則合憲,然而婚姻雙方均有責者時,不論責任輕重,不適用該規定,徹底顛覆目前的判決實務,大開裁判離婚之門,未來只有「唯一有責」的一方,原則上才不得訴請離婚。
未來只有「唯一有責」方 原則不得訴… 阅读全文>>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與兩名外遇男子,認為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侵害婚姻自由,違反比例與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天做成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宣示該規定部分違憲,放寬離婚要件,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法。 一律不准訴離 不符合… |
設計「猶豫期」3至5年 阻馬上訴離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憲法法庭判決民法有關「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的規定部分違憲,形同「大老婆條款」將有條件失效。婦團表示,此事兩派爭議多年,對大法官釋憲角度並不意外,符合國際人權準則,但希望配套須做足,如發生外遇等有責配偶,應等三到五年猶豫期後才能提出,否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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