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吳佳樺認為,「性自主決定權」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故在審理通姦求償案件時,均以配偶權不存在或低於性自主權為由,駁回請求。律師連思藩表示,當事人上訴金額若高於一五○萬元,且上訴最高法院見解仍歧異時,有機會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
上訴救濟 有機會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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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吳佳樺,去年審理一起婚外情求償案,以大法官已宣告通姦罪違憲,因此不應該承認獨占配偶的「配偶權」,判陳姓配偶敗訴,小三免賠八十萬元,此案已上訴高等法院。吳佳樺今年又審理一起情節雷同的求償案,除了不承認配偶權,還認為憲法應優先保障被告的性自主決定權,也就是小三性… |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吳佳樺,連續兩件侵害配偶權訴訟皆引用刑法通姦除罪化的概念,判求償的元配敗訴。律師周武榮認為,通姦罪雖已廢除,但民法仍存在對婚姻關係權利的保障,吳法官混淆二者的差別,忽略保護配偶權利,憑藉自己想像的單一見解,和其他法官判決不一樣,同樣的法律卻由法官各自解讀,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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