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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009 2:26:00 AM [新闻时事]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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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论的焦点不是法律,而是事实。律师与检察官争论的也是事实,而非法律——双方争辩的不是“杀人是否应该偿命”或者“欠债是否应该还钱”,而是“他杀人了吗”、“他欠钱了吗”。</SPAN>
办理案件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查明案件的事实,并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分析。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虽然不要求律</SPAN>IJ</SPAN>币像赫克尔·波罗或夏洛克·摩尔摩斯一样工作但应有他们的那种精神和开放而缜密的思维。虽然不要求律师站在伦敦特拉法力口广场的迷雾中思考,也不要求律师踱步在尼罗河的游船上望着阳光下的金字塔出神,但律师脑中的波影定然要像历史上任何伟大的侦探那样跳跃。当事实在脑海里没有形成清楚的影像之前,律师没有资格对案件提出任何法律意见。律师必须掌握发掘事件和分析案件事实的技能。对执业律师来说,有一条黄金原则:对事实的考虑要先于对法律的考虑。对于任何一个具体案件来说,在那些浩如烟海的法律中,只有那些与事实有关的法律才有用,律师应首先探索案件的事实,然后才能确定哪些法律渊源是相关的,正如医生应首先诊断病人,然后才去确定用什么样的药物,这样才能药到病除。</SPAN>
对于许多案件来说,主要是关于事实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对法律并没有什么争议。例如双方对借债还钱并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一方借另一方的钱是否已还,那么,此案的成败就在于有无证据证明各方主张的事实。关于案情的材料,会影响到律师办案的所有方面。执业律师要避免在刚接触案情材料的初始阶段就过早给案件定性。随着案情材料的不断丰富,律师对整个办案的策略也要及时调整,不要受先人为主的初始印象的束缚。</SPAN>
一个开始看起来是无单放货的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很可能在案情不断显现的过程中呈现出贸易中支付方式改变后一方违约的特征。这就要求律师及时调整战略。这种新的事实情况的发现,会导致管辖权和诉讼请求策略上的一系列调整,不仅要考虑管辖权力从海事法院转到中级人民法院的现实问题,也要考虑被告由承运人变成了买方的被告更换问题,还要从主张承运人按正本提单交货的请求变为要求货物贸易中的买方支付剩余的货款。案件事实在律师办案中的作用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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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SPAN> 余宇律师</SPAN> </SP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SPAN>76</SPAN>号大成国际中心</SPAN>C</SPAN>座</SPAN>6</SPAN>层</SPAN> </SPAN>
电话:</SPAN>010-59626911-554 </SPAN>
传真:</SPAN>010-59626918 </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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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009 2:50:00 AM [新闻时事]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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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SPAN></SPAN>
在民事纠纷的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则法律不予支持。但由于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的民事案件,它的举证规则不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是难以得到充分证据的。因此,有关法律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诉讼请求,但劳动者并不负有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则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采证明劳动者的诉讼清求不能成立,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个子倒置。</SPAN></SPA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PAN>(</SPAN>法释【</SPAN>2001</SPAN>】</SPAN>14</SPAN>号</SPAN>)</SPAN>第</SPAN>13</SPAN>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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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009 2:52:00 AM [新闻时事]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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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难免发生当事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耽误仲裁时效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下的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是一概加以拒绝,还是全部受理呢</SPAN>?</SPAN>选择前者,对当事人未免过于苛刻;选择后者,仲裁时效本身则丧失意义。综合现有立法规定,实践中采取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的处理方式。</SPAN></SPA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PAN>(</SPAN>法释正</SPAN>2001)14</SPAN>号</SPAN>)</SPAN>第</SPAN>3</SPAN>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SPAN>82</SPAN>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SPAN>60</SPAN>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此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申请仲裁时效的权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SPAN>(</SPAN>国务院令第</SPAN>117</SPAN>号</SPAN>)</SPAN>第</SPAN>23</S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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