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STRONG>
(当事人利益至上 法律至上)
(来源/转载:烟台律师潘作城 6668889  15953514639 http://blog.sina.com.cn/ytpcqsls)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意味着破产案件已经确定无疑地进入了清算程序,债务人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并会带来一系列其他的法律后果。因此,破产宣告法律制度在破产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英美法系国家,破产宣告并不为清算的必经程序,甚或没有破产宣告程序。而在另外一些法域的破产法中(主要是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破产宣告是一个必经的程序。这背后的缘由在于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或强调公权的积极干预两种思维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破产宣告态度的这种差异导致了破产清算程序的受理开始主义或宣告开始主义的分野。大陆法系的破产法相信,在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至破产宣告之前,有一个法院受理、事实裁定与确认的过程。未经此程序,当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