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N> 法官判刑考虑的80种情形 
     量刑是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
法院量刑要考虑从重从轻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情节,考虑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程度等事实情况。这些情况概况说来大致有 80种情形。
 
   一、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形(共19种)
——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6、胁从犯(第28条);
    7、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5、 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从犯(第27条第2款);
    4、 自首(第67条第1款)。
——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我国司法实践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共61种)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积极退赃的;
    5、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10、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11、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12、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13、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