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一些常识 发布日期:2008-2-26   出处: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网     一、民间借贷的利率可否高于银行? 
     答: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二、民间借贷可否预扣利息? 
     答: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答: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在借贷合同纠纷中,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答: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答: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