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日劳安字[1990]2号)
(当事人利益至上 法律至上)
(来源/转载:烟台律师潘作城 6668889  15953514639 http://blog.sina.com.cn/ytldzyls )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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