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7/28/content_11791292.htm 
本博简评:事发前,上交所、证监们,你们在做些什么???</STRONG>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题: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STRONG>”———新华社记者 黄冠 (全文)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时,爱用“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等词句。日前,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不明真相”一词再次被反复提及。这一说法耐人寻味,值得反思。
    首先,如果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挑动的话,那么在事件发生之前为什么不能让群众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酝酿阶段和刚露苗头之时,用公布的“真相”平息群众的疑问,把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说群众“不明真相”,并不等于真理站在了自己一边,反而暴露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应尽职责</STRONG>。
    其次,指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不明真相”,无异于就说老百姓没有分辨事非的能力,这与事实不符。不容否认,有些事件确是因信息不实造成一些群众盲目参与,但即便是这样的事件,一般也有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瓮安事件最终证明当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 根子上却与当地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群众安全感指数很低</STRONG>,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相关。同样通钢事件是不是也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没有照顾到职工利益问题?老百姓都愿意过安定的生活,在某种程度上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STRONG>
    最后,把群体性事件说成是少数人教唆“不明真相”群众引发的,还有推卸自己的责任的嫌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