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私用,</STRONG>
立法保护举报人又如何</STRONG>
2009年01月09日 08:23:45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最近,舆论在反思地方领导报复陷害举报人的问题。《中国青年报》关注到,安徽阜阳“白宫委书记”张治安动用纪检、公安机关,罗织举报人罪名,将其投入囹圄,致其非正常死亡。《民主与法制》杂志披露,河北省委原书记程维高成立专案组,给媒体人石坚罗织罪名,“送”他十年刑期。反思下来,很多人寄希望于“立法保护举报人”。
    能够立法,专门保护举报人,当然是一件好事。制定这样一部法律的社会共识,应当说早已形成,也不存在什么立法技术障碍。但我们的真正问题不是无法,而是有法不依,司法还不能有效地保障社会正义。张治安、程维高将公检法公器私用,罗织“莫须有”罪名,本身是有法律管辖的,他们是知法犯法。给举报人专门立法,实际效果如何,现在还很难说清。
    地方领导之所以知法犯法,是因为他们掌握地方大权,是公检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