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处于法治化的国家。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以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治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社会自治等基本特征。构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等方面着手进行建构。但首先,我们需要厘清一下“法治”的基本含义,我也明白,要想简单的就把“法治”的概念厘清那是相当困难的一件事。
一、      什么是“法治”:
对于“法治”的理解,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就是“依法治国”,因为把法律简单的认为是治理国家的手段、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等观点,都是违背法治的基本理念的。“法治”的“法”既有制度建构上的原则性,又具有实践操作中的灵活性,更多的时候,我们应该把它当作治理社会的目标和理想,而不是阶级压迫、阶级斗争的工具,任何曲解“法治”定义的行为都不可能达到“法治”状态的。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可谓是流传至今的经典:(1)“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2)“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氏的论断很鲜明的指出了“法治”就是要求在立法、守法上均能达到良好的效果,“法治”是一个双向的过程,需要立法者和守法者双向互动,这就要求在两者的利益上达到均衡,说白了,就是要求法律的制定要以维护国民的利益为目的。此后的西方法学家们对“法治”的理解多围绕在正义、平等、自由、生存、安全、权利制约等方面,也成了现在世界上关于“法治”的普适性的价值理念。
先秦法家对“法治”也有很多顺应时代的观点,但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这些理念并没有转变为今天我们的主流价值理念。最为著名的当属商鞅的“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1],法家的“法治”理念主张奖励耕战、反对礼治、严刑峻法、重刑治国、法术势三结合等等,先秦法家的“法治”观念完全是从功利性的角度去寻求治国的方略的,在当时代能收到很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但是并没有从人性的普适性价值理念着手,他们得出来的法治理念自是不能长久流传于世的了。
现今,对于“法治”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PRE> 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在这个层面上,法治与人治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治国的工具而已,即在观念层面上没有丝毫的差别,所不同的是在制度建构上的差异罢了,党的十五大以后,“依法治国”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2]江泽民同志更是提出了在“以法治国”的同时,要坚持“以德治国”,将德治与法治两者统一起来。 </PRE> 2.法治是一种理想的治国理念或观念。法治被称为“法治原则”、“法治理念”、“法治观念”、“法治信仰”、“法律精神”等等,法治精神或观念主要有: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等,由此衍生了我们现在在不懈追求的一些价值目标:正义、自由、公平、秩序、安全、权利保障、权力制衡等等。外在的良法表现形式与人们内心存在的人性价值理念达致统一,所以法治成为人们不懈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
3.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处事原则。现在我们一直在强调要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