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裁定难到不是枉法!</SPAN></SPAN>
四 川 省 简 阳 市 人 民 法 院</SPAN></SPAN>
          </SPAN></SPAN>行 政 裁 定 书</SPAN></SPAN>
    </SPAN></SPAN>             </SPAN></SPAN>2000</SPAN>)简阳行初字第07</SPAN>号</SPAN></SPAN>
    </SPAN></SPAN>原告卓必成,男,1962</SPAN>年3</SPAN>月11</SPAN>日出生,汉族,原简阳市石桥镇初级中学教师,住简阳市简城镇节约村一社。</SPAN></SPAN>
   </SPAN></SPAN>委托代理人董尚荣,1960</SPAN>年7</SPAN>月18</SPAN>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橡胶厂职工。</SPAN></SPAN>
委托代理人周家荣,1955</SPAN>年8</SPAN>月18</SPAN>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橡胶厂职工。</SPAN></SPAN>
   </SPAN></SPAN>被告简阳市教育委员会(下称教委)。</SPAN></SPAN>
法定代表人萧正平,主任。</SPAN></SPAN>
   </SPAN></SPAN>原告卓必成不服简阳市教育委员会,2000</SPAN>年1</SPAN>月20</SPAN>日对其作出的辞退通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SPAN></SPAN>
       </SPAN></SPAN>原告诉称,1996</SPAN>年我在学校教职工会上提出查处学校经济问题,触犯了学校、教办领导,他们利用权力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在我生病住院期间扣发全部工资,正常上班时克扣工资,</SPAN>2000</SPAN>1</SPAN>月20</SPAN>日</SPAN>,被告发出简教委(2000</SPAN>)12</SPAN>号“关于辞退石桥镇初级中学教师卓必成同志的通知”,以我不遵守学校纪律,教学质量差,98</SPAN>年1</SPAN>月至12</SPAN>月累计矿工超过半年以上,经单位多次教育不改为由将我辞退。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北告简教委(2000</SPAN>)12</SPAN>号文件。</SPAN></SPAN>
   </SPAN></SPAN>  </SPAN></SPAN>被告辩称,我方与原告存在劳动人事争议,但以处理完毕;批准对原告作辞退处理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且程序合法;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SPAN></SPAN>
   </SPAN></SPAN>经审理查明,2000</SPAN>年1</SPAN>月20</SPAN>日,被告以简教委发(2000</SPAN>)12</SPAN>号文件</SPAN>“关于辞退石桥镇初级中学教师卓必成同志的通知” 以卓必成不遵守学校纪律,教学质量差,98</SPAN>年1</SPAN>月至12</SPAN>月累计矿工超过半年以上,经单位多次教育不改为由,根</SPAN>据所在单位意见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经教委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对卓必成作辞退处理,2000</SPAN>年4</SPAN>月25</SPAN>日,简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简人仲字(2000</SPAN>)1</SPAN>号仲裁裁决书,作出裁决。</SPAN></SPAN>
本院认为,卓必成系石桥镇初级中学职工,双方当事人作为上下级的从属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SPAN>关系。在内部行政关系中,教委对卓必成的辞退决定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产生争议应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向</SPAN>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卓必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1</SPAN>)项之规定,裁定如下:</SPAN></SPAN>
 </SPAN></SPAN>驳回原告卓必成的起诉。</SPAN></SPAN>
 </SPAN></SPAN>部案诉讼费用150</SPAN>元,由原告负担。</SPAN></SPAN>
 </SPAN></SPAN>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SPAN></SPAN>
                    </SPAN></SPAN>  </SPAN></SPAN>判   </SPAN></SPAN>长:冯      </SPAN></SPAN>简</SPAN></SPAN>
  </SPAN></SPAN>判   </SPAN></SPAN>员:吴  </SPAN></SPAN>德  </SPAN></SPAN>英</SPAN></SPAN>
  </SPAN></SPAN>判   </SPAN></SPAN>员:刘  </SPAN></SPAN>菊  </SPAN></SPAN>华</SPAN></SPAN>
                   </SPAN></SPAN>0 0</SPAN>二年一月二 十 五日</SPAN></SPAN>
                    </SPAN></SPAN>  </SPAN></SPAN>记  </SPAN></SPAN>员:杨  </SPAN></SPAN>文  </SPAN></SPAN>莉</SPAN></SPAN>
四 川 省 简 阳 市 人 民 法 院</SPAN></SPAN>
         </SPAN> </SPAN></SPAN>驳回申诉通知书</SPAN></SPAN>
                      </SPAN></SPAN>2003</SPAN>)简阳行监字第01</SPAN>号</SPAN></SPAN>
卓必成:</SPAN></SPAN>
你与简阳市教</SPAN>育局(原</SPAN>简阳市教</SPAN>育</SPAN>委员会</SPAN>)不服</SPAN>辞退决定</SPAN>行政诉讼一案,</SPAN>不服本</SPAN>院作出的(2002)</SPAN>简阳行初字第07</SPAN>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定事是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主要申诉理由,向</SPAN>本</SPAN>院提出申诉。</SPAN></SPAN>
经审查,你所申诉的原审案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实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SPAN></SPAN>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予以驳回。</SPAN></SPAN>
特此通知。</SPAN></SPAN>
                          </SPAN></SPAN>00</SPAN>三年十二月一日</SPAN></SPAN>
简阳市人民法院枉法裁定。</SPAN></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三)项规定的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惩戒任免等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解释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权利义务的规定的决定。可见司法解释主要作出了两处“修正”一是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解释为“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将“奖惩、任免等决定”解释为“涉及权利义务”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p17):</SPAN>“3.</SPAN>是否所有的内部行政行为,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及任免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即所谓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主要和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有关,不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及任免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但并非所有的内部行政行为均不可诉。判断该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该内部行政行为相对人须具备公务员身份;二是该内部行政行为所影响的权利义务是否为公务员特有的权利义务,如果该内部行政行为所影响的权利义务是相对人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该行政行为就是外部行政行为,相对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简阳市教育局既然承认当事人不是该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或工作人员,法院也予以确认;此案审判人员为了曲迎简阳市教育局权力,企图使其逃脱法律的惩治,歪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与被告相互勾结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93</SPAN>)81</SPAN>号中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国发(1993</SPAN>)81</SPAN>号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此断定此案审判人员枉法裁定。当事人多次向法院申诉都没有回音,为此当事人向法院院长申诉,法院院长于2008</SPAN>年9</SPAN>月13</SPAN>日让立案庭的一位副庭长与我交换意见,当事人不畏强权,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使其理屈词穷,承认简阳市人民法院(2002)</SPAN>简行初字第07</SPAN>号行事裁定是适用法律不当,但是该副庭长竞说:“依法治国在我国现在还不能完全实行,教育局权力太强,我们不敢管……。”</SPAN></SPAN>
简阳市教育局既然承认当事人系石桥镇初级中学二级英语教师,法院也予以确认,因此肯定当事人既不属于简阳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机关公务人员,仅属于石桥镇初级中学二级英语教师。虽然简阳市人民法院不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93</SPAN>)81</SPAN>号中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但简阳市法院和简阳市教育局是不可能否认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存在。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有以下特殊性:</SPAN></SPAN>
    </SPAN></SPAN>(一):简阳市人民法院歪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不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国教育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国发[1993]81</SPAN>号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胡乱编造。</SPAN></SPAN>
(二):简阳市教委(2000</SPAN>)12</SPAN>号文件是否在其职权范围。</SPAN></SPAN>
简阳市教育局(2000</SPAN>)12</SPAN>号文件是对申诉人作出,直接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就是被申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SPAN></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有权依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肯定的概括方式确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基本界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又以否定列举方式排除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据此申诉人相对于教育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没有在排除事项之列,本案因此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实施意见》八(四):申诉人对申诉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中内容直接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SPAN></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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