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旅游住宿酒店滑倒无人担责
    12月9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二英诉被告安福春秋旅行社、彭庆、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州支公司、上海东家瀛大酒店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王二英的损失56263.78元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州支公司赔偿;被告安福春秋旅行社、彭庆、第三人上海东家瀛大酒店不再承担本案责任。
    2008年11月17日,原告王二英参与被告安福春秋旅行社组团华东五市单飞六日旅游。并与安福春秋旅行社签订《江西省国内旅游合同》,旅行责任险为80000元/人,2008年11月23日晚,旅行团一行8人由被告方导游带领入住上海东家瀛大酒店,原告在洗漱时,因穿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在卫生间摔倒受伤,当即送往上海红和医院救治。
    次日凌晨,上海东家瀛大酒店与原告协商,一次性支付4000元医药费,原告被诊断为右手腕,腰部脊骨裂,即日返回安福入院治疗,并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的各种损失为60265.78元,扣除上海东家瀛大酒店已支付4000元,余款56265.78元,原告向安福春秋旅行社索要,被拒绝,原告将被告安福春秋旅行社及具体负责人彭庆诉到法庭,法院立案后,追加上海东家瀛大酒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州支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
    安福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原告参加组团旅游,与被告安福春秋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旅游中入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