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春体育局网
    为了普及和提高我市裁判员的技术水平,壮大裁判员队伍。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权限
    我局被授权审批二级以下,审核、申报一级以上等级的裁判员。
二、条件
   (一)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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