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就《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STRONG> </STRONG>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近期,公安部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进行补充修改,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直以来,公安部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工作。目前,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我国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车辆,驾驶车辆的范围包括小型载货汽车在内的所有小型自动挡汽车。2008年3月1日起,《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实施。此后,公安部和中国残联专门就推动此项工作进行商谈,积极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出台创造条件。 在会同中国残联有关部门收集和整理了美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关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后,公安部交管局结合实际,充分借鉴先进做法,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进行补充修改,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建言献策。 关于征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STRONG>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近期,公安部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进行补充修改。现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建言献策。意见回收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20日。 通信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邮编:100741 公安部 二○○九年七月九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STRONG> 为了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在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附件2、附件5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第四十二条中的大型货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可以佩戴助听设备。”第6目修改为:“下肢: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 三、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四、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主管卫生部门批准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五、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之二:“持有残疾人 阅读全文>> |
3段组成绩表 名次 姓 名 大分 小 分 总得分 1 胡修宇 16 102 19.75 2 朱韵颖 16 100 19.5 3 周圣阳 14 100 17.5 3 张恩潇 14 100 17.5 5 常葵健 12 112 17 6 崔国承 14 94 16.75 7 郭文川 12 108 16.5 8 冯子昂 14 90 16.25 9 李佳睿 12 102 15.75 --------------------------------------------------- 以上升4段 10 刘孟阳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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