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一九九零年移民法允许外国人以投资移民方式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该法的宗旨和目的旨在为美国吸引外国资本以及创造美国人的就业机会。该法每年允许一万个绿卡名额,在加州绝大部分地区投资额不得低于</SPAN>1百万美元,在少数乡村和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额可降为</SPAN>50万美元,投资移民法还规定这类投资必须创造不少于</SPAN>10个的美国人的全职就业机会,而且就业机会应保持二年以上,投资人可先获得一个二年的“条件绿卡”,如投资和就业情况在二年后仍然符合法律要求,投资人则可获得正式永久绿卡,三年后投资人可获得美国公民。所谓“高失业率”的定义是高于当年全美失业率的</SPAN>150%。例如:</SPAN>2000年的全美平均失业率为</SPAN> 4%,如投资地区当年失业率超过</SPAN>6%则符合投资</SPAN>50万美元之要求,在加州,州劳工部门确认有</SPAN>41个城市、</SPAN>12个县、</SPAN>24个乡村地区,十个都市区,和</SPAN>983 个地缘政治区〔</SPAN>MSAs)符合</SPAN>50万投资的条件,投资人也可上网查寻投资区:</SPAN>www.commerce.ca.gov</SPAN> 查寻。投资移民法规定,每年</SPAN>1万个名额中有</SPAN>3千个名额可分配给投资额</SPAN>50万的区域。</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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