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巴马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变革「新法」中,有一条是针对在2008或2009年遭受亏损、而在此前五年一直盈利缴税的中小企业或个人。他们可将当年营业亏损回找过去的五年,把过去五年缴的税「赎回」。
国税局对此类退税申请的基本要求如下。中小企业C公司(平均年收入在1500万元之下)需递交1139表及相关附表,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12个月之内寄出。由于国税局最新规定把过去两年追溯期延长为五年(只适用于2008或2009年,但不接受同时申请两年),所以于2008年或2009年蒙亏的企业可把过去五年的盈利期分别追溯至2003或2004年。但第五个追溯年盈利抵减不得超过当年的50%。
如果中小企业C公司在过去五年中已转为S公司,则转之前的盈利仍可用于抵销2008年或2009年亏损。但是,C转S当年要付「双重税」,则公司盈利所付税要申报1139表追溯,而分给股东个人的「保留盈余」 (1099-D)要申报1045 表追溯。
用于追溯个人过去五年盈利交税的1045表,需在个人税年度截至日12个月之内申报,以2009年为例,同为2010年12 月31日。申报1045表时需要附上本人当年的1040表,以及反映过去五年盈利但当年亏损的C表(独资企业)、D表(资本利得)、K-1表(小公司股东或合夥人每年按比例分成损益报告)、3800表、4952表、6251表和6781表。
第五年「追税」法则(不得超过当年50%)同样适用个人。这里需要提及的是,3800、6251或6781等附表,一旦追溯五年调整之后,第四至第一年的数字都会因重新计算而相应发生变化,因此国税局要求附带五年追溯期间的所有重新计算税表。下面举个公司的例子。
兴隆公司于2009年从休士顿搬迁来纽约市,因不能适应新市场环境,导致亏损达25万元。兴隆公司过去三年一直盈利,约付联邦税(1120)4万6678元。根据国税局对中小企业的特赦「条例」,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报送了2009年1120表(联邦没有上税,只反映25万1213元的亏损),然后于2010年5月底申报1139表。
具体追溯退税计算如下:2006年公司上税收入7万3534元,交税1万3384元;2007年公司上税收入8万1020元,交税1万5797元。2008年公司上税收入8万6020元,交税1万7497元。现在公司将2009年的经营亏损25万1213元依次找回2006年、2007年和2008年,最后仅剩1万639元的亏损带至2010年,可用于未来15年内的盈利抵税。而国税局于2010年5月底收到兴隆公司的1139申请表核实后,须于90天之内完成退税程序。
现在举个个人的例子。约翰与太太艾米莉共同经营速食连锁店有成,短短三年时间,公司营业收入翻了一番,他们也趁势于2008年将生意易手,「小赚」约50万元(长期资本利得)。约翰的速食店原属C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转为S公司,转换时C公司「保留亏损」约2万元。由于约翰和艾米莉2008年从S公司赚取的50万以K-1形式过渡到个人头上,所以俩人2008年共付联邦个人税7万8768元(平均税率15.9%)。
2009年约翰又以合夥人形式重新买下了另一家速食连锁店,由于靠近华尔街,受金融风暴影响,2009年经营亏损达8万元,分摊到约翰头上约2万6700元。
约翰现在面临两个选择:一、通过1045表追溯2008年C公司未分配的经营亏损2万元,因此他2008年所付的部分联邦税3180元(2万乘以15.9%)应可退回;二、通过1045表追溯2009年合夥人经营亏损2万6700元,讨回更多的所缴联邦税4245元(2万6700元乘以15.9% )。但是约翰只能从中选择一个,不能同时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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