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颁布四年回顾(2009-07-14 16:57:11)</SPAN>
法律 信访条例 信访听证 田宝兰 中国 杂谈
分类:社会杂谈
题记:</SPAN>有71.05%的上访者认为,新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对上访人的打击迫害更为严重;有63.9%的人表示曾因上访被关押和拘留;有18.8%的人表示曾因上访被劳教和判刑。</SPAN> [自中国社科院2007年对560名上访人民的问卷调查评估报告] 记忆中,“中国上访史”中的“百日维新”(我发明的,个人见解)该属2003年曾经出现过的那一段时光。对于有悠久历史的访民来讲,那时光无异于曙光一现。 2005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工作条例》,从而在1998年版本之上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新构想。例如号称一大亮点的“在信访领域引入公开听证制度”,即“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为最突出。当然,被社会各界政要、学者、舆论传媒同时看好的还有其他几点,后来被网上盛传“六个亮点”和“十个亮点”等,不一而足。 笔者那一时期和一些访民有过接触,这些人的上访历史少则一二年,多则达八年之久。钱财耗尽,人倦马乏,正处在进退两难境地。 田宝兰,老军医,时年56。退休后下海做餐饮,做到火爆,积累家财数百万。后被内贼盗走200万,只因朝里有人(姨夫为省级司法厅副厅长),在中国公安大学第一流测谎专家的鉴定确认盗窃成立后,仍然令贼人逍遥法外,直至今日。田宝兰为此停产停业,全国奔波,上下求索。直到耗资又近百万仍无结果……在听说温家宝亲自签署新的信访条例的种种优秀后,不免动心。那一夜辗转反侧,彻夜未眠,第二日起身返乡,按照新规由基层重新诉起……几个月后,得知她的案子被中央有关信访部门发回居住地省“过问”。请注意,这个“过问”正是那以后许多案件的症结所在。按照规定凡上头所“过问”者,必得恢复。而恰恰凡此类案件又最终被地方上公然无视、拖办、中断,以至彻底灭失于基层。 新的信访条例就此第一回合便败下阵去。为什么看似不错的法规却依然不能畅行,看来的确是“说的好不如做的好”、“干一件事情不在你规定如何,而在你是否做得到事先的规定。” 一、</STRONG> 那么来看“信访听证”的实施可能性吧。按照规范的“信访听证”解释是: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以及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信访听证”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在信访领域引入公开听证制度,有利于广泛吸纳民意,防止 “暗箱操作”和腐败交易,可以起到矫正决策失误的重要作用,这对于妥善解决疑难纠纷、缓和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不妨举《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看够格申请“信访听证”的有哪几种情况: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受群众关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在执行法律、政策上有不同理解的; (二)诉求的信访事项系法律、法规。政策边缘性问题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未做规定,没有明确的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 (四)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需要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 (五)受理机关与信访人意见分歧或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有误,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 (六)多次联名信访或可能出现越级集体上访苗头,需要及时化解矛盾的; (七)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显然门槛很高。不大会福祉普众。 二、</STRONG> 来看“亮点”之二:在新条例中实行“信访问责制度”。有权力就有责任,现代政府是责任 阅读全文>> |
又已经过了午夜了,自己现在真的成了名副其实的夜猫子~就只是呆呆的对着电脑看着一些不知道是什么的文字,老公,我想你了,不时的看着qq里你的头像,真的好想他突然闪起来,真的好想你…… 后天就去社会实践了,明天又得收拾东西,后天貌似6点半多就得出发,应该是见不到你了,离开十天,好长的时间,好奇怪的,以前也有分离过两个多月的,都过来了,为什么现在的十天就觉得那么的难熬,我想你了要怎么办……朋友都很奇怪的问我和你在一起那么长时间了为什么还不厌倦,厌倦?呵呵,怎么会呢,喜欢你爱你都来不及,怎么会厌倦~我们的感情越来越浓,真好! 感冒了,有点烧,在床上躺了一天,没有精神,一点点的数着对你的思念,觉得自己要疯了,大笨猪,我睡觉了,~~~~(>_ |
。。。累死了。。。忙到十一点终于把行李搞定了。。 昨天值班。搞得今天早上也没能睡个好觉。。。 中午又没休息。。现在是困得要死。。。可又不想睡。。。 嘻,,,他今天也不打个电话过来。。。。。。 算了算了。估计是忙,今天又是周末,打电话的人肯定挤爆了 等俺凯旋归来。。。再联系好了。。哈哈,, 还是准备睡觉吧。。。希望好梦,希望明天天气好一点点, 至少去搭车的时候不要下雨。。。 |
© 2024 Jinba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金海湾。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