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SPAN>—</SPAN>自然与法,社会的终极正义 </SPAN></SPAN>
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SPAN>它萌发于</SPAN>古希腊哲学</SPAN></SPAN></SPAN>。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一种理性认知。</SPAN>
自然法共性:(1)自然法是</SPAN>永恒的、绝对的</SPAN>。(2)人的理性</SPAN>可以认识、发现</SPAN>自然法。(3)自然法</SPAN>超越</SPAN>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SPAN>
自然法是</SPAN>独立于政治</SPAN>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SPAN>
自然法(</SPAN>Natural Law</SPAN>)</SPAN>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SPAN>,而是一种昭示了</SPAN>绝对公理</SPAN>和</SPAN>终极价值</SPAN>的正义论。在西方文化中的</SPAN>“nature”</SPAN>,有点类似于中华文明中的</SPAN>“</SPAN>天</SPAN>”</SPAN>,指的是一种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客观世界。</SPAN>“nature”</SPAN>是永恒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这就决定了人权的普适性。而这种</SPAN>“</SPAN>天道</SPAN>”</SPAN>也决定了人们必须用合乎</SPAN>“</SPAN>人权</SPAN>”</SPAN>的方式来对待任何一个人,任何蔑视,损害,否定</SPAN>“</SPAN>人权</SPAN>”</SPAN>的行为都是</SPAN>“</SPAN>逆天而行</SPAN>”</SPAN>,这就是</SPAN>人权的道义性。</SPAN>
  西塞罗曾说过:</SPAN>“</SPAN>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SPAN>——</SPAN>即正确的理性</SPAN>——</SPAN>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SPAN>……</SPAN>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SPAN>……</SPAN>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SPAN>”</SPAN>
人权</SPAN>,正</SPAN>是</SPAN>作为这样</SPAN>一种超验的</SPAN>“</SPAN>真正的法律</SPAN>”</SPAN>,成为了正义与非正义的终极法官。</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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