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健身运动已经越来越受到老百姓的青睐了,尤其是各种瘦身健身、瑜伽、各种舞蹈等等。小到幼儿,大到七旬老人,都已经参与到了其中。可以说,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各种提高生活质量的活动也越来越平民化,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更多的乐趣。可是今天我们讲的这个案例,却是在本应属于乐趣的过程中的痛苦。
    事情是这样的,张先生今年36岁,事业有成,可是身体状况却越来越不好了,慢慢的张先生也意识到了健身的重要性,于是在今年年初在本市规模较大的一家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一张健身年卡,会员费1400元。2009年2月24日,张先生第一次在该健身俱乐部健身时,突然腹部和腿部剧烈疼痛。被其他健身会员发现后,送到最近的医院急诊抢救,经医院诊断为肌肉以及韧带拉伤,需要做手术缝合,而且,手术以后张先生就不能在进行比较剧烈的活动了。
张先生的家属非常气愤,认为作为专业的经营性健身俱乐部,理应配有专业的健身教练对会员做科学的运动指导,并配有足够的工作人员,以保障健身者的人身安全。张先生在俱乐部健身时,没有健身教练指导张先生进行热身活动,而且也没有在运动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运动指导,导致张先生发生意外。而且在张先生发生意外时俱乐部并未及时发现,而是被其他健身顾客发现,该俱乐部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对张先生受伤存在过错。于是多次找到该健身俱乐部协商赔偿事宜,俱乐部的负责人认为张先生已经是成年人,应该知道做运动的步骤,而且张先生自身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且俱乐部在发现张先生受伤倒地时已及时将其送至医院,俱乐部已经尽到了义务,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在张先生成为该健身俱乐部的会员时,已经和俱乐部建立了服务合同,俱乐部对于张先生运动过程中的科学运动健身负有指导义务,而俱乐部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姜忠宝律师:健身以及塑身活动,已经越来越盛行了。刚才主持人讲的这个案例,就是非常常见的一类案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首先,张先生在与该健身俱乐部办理会员的同时,就已经和该俱乐部建立了服务合同,俱乐部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健身指导等相关义务,本案中的俱乐部没有履行指导义务,属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