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删除媒体“擅自报道”被罚条文是司法进步吗(2007-06-27 01:45:58)</SPAN>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6bd047010009tv.html~type=v5_one&label=rela_articletagpub</SPAN> 山西黑砖窑事件 舆论监督 擅自报道 突发事件应对法 鸿水  分类:『文化评论』                        文/鸿水   山西黑砖窑事件再一次突现了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就连山西省省长道歉以后,还鼓励媒体监督。可是,真正敢于、勇于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官员能有几人?   一直以来,媒体监督都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很多媒体都是报喜不报忧,记者俨然成了某些领导的马屁精。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政府,一旦出现突然公共事件,能遮人耳目的绝对要遮、挡、盖,拒记者于千里之外。   君不见,一些公共突发事件出来以后,当地警察首先处理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不让记者拍摄、报道,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防火防盗防记者”的现象。在南京,前几年竟然出了这样的条文,大意是:一些舆论监督报道必须有当事人签字认可才可以发表。这不是抽风吗?在个别领导眼里,记者就是“捣乱者”,媒体监督就是“惹是生非”。实际上,这就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作风。   在我过去做记者的6年当中,每一次开编前会,总是有这个事件不能报,那个事件不能写的“旨意”。干新闻记者如履薄冰,稍有不逊就会触到高压线,欢迎媒体监督多半是口号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山西记者高勤荣因为揭露“运城假渗灌工程”轰动全国,半年后被捕入狱,被判有期徒刑12年,入狱8年后,2006年12月7日减刑获释,高勤荣迄今已经写了768封申诉信。尽管有许多人大代表打抱不平,上书中央,包括冰心的女儿吴青这样的大人物,但此时的代表、报纸又是那么软弱无力,呼吁尽管呼吁,坐牢还是坐牢。这大概就是记者“擅自报道”的后果吧。   这几天,《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要删除原草案当中对媒体限制的条款而引发关注。面对突然事件,媒体“擅自报道”将怎么怎么样处罚的背后,凸现了个别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个人意志以及小集团利益作祟的不正之风。
 
另据参与法案的专家讲,他们都不知道为什么原草案会有针对媒体限制的条款。其中还包括地方政府有权力“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媒体监督还需要地方政府进行权力干预,这还叫舆论监督吗?给新闻工作者舆论监督的自由,天塌不下来。恰恰相反,舆论监督将对和谐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将对一些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起到促进作用。
 
另外,我认为,与其制定一部《突发事件应对法》,不如出台《新闻法》。喊了这么多年,为什么《新闻法》就那么难以出台呢?让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更加符合民意,更加契合和谐社会的要求,也只有《新闻法》能够彻底涵盖和保护媒体正常的舆论监督职能,而《突发事件应对法》多少有点不伦不类。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有良知的媒体和记者不断地“擅自报道”,包括影响极大的“孙志刚事件”、“非典事件”等等,这些“擅自报道”促进了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这些“擅自报道”避免了一系列更大悲剧的发生。社会需要舆论监督!   26日,湖南卫视的《真情》栏目进行了“解救黑砖窑工”的行动。在媒体的监督下,几十名生活在人间地狱里的“包身工”终于可以回家了。看到那些头发花白、家庭经济状况异常贫困的河南籍家长无数次地奔波在山西一些黑砖窑厂之间,即便是挨打受骂也要寻找他们做苦役的孩子,有的家长已经找了9年,此情此景是多么令人心碎、催人泪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果媒体早日“擅自报道”,是不是有些悲剧就可以避免呢?   《突发事件应对法》新修订的草案删除了媒体“擅自报道”被罚的条文,听到这个消息,我不知道这是不是意味着我国的司法进步?或许,应该值得庆幸。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