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事审判(一庭)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理解与认识</SPAN> 大中法〔</SPAN>2008</SPAN>〕</SPAN>17</SPAN>号</SPAN>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SPAN> 1</SPAN>、离婚案件中如期共同财产如何确认?</SPAN>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这一规定,离婚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共同财产确定的时间点为提起诉讼之日,除有证据证明一方有隐匿、转移财产外,共同财产不论存在的实物或者钱款,均以现实存在为标准,需要注意的是钱款当以留存的为处理原则。</SPAN> 2</SPAN>、贷款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SPAN> (</SPAN>1</SPAN>)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的,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将所投入的钱款予以返还,可以考虑贷款利息。(</SPAN>2</SPAN>)婚后贷款房屋,分劈时按照市值处理,对价款协议不了的,可选择竞价,也可在鉴定后处理。</SPAN> 3</SPAN>、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SPAN> (</SPAN>1</SPAN>)离婚时夫妻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可按《婚姻法》解释(二)</SPAN>21</SPAN>条规定处理。</SPAN> (</SPAN>2</SPAN>)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是指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未交情全部购房款,可按《婚姻法》解释(二)</SPAN>21</SPAN>条规定处理;若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的,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对于动迁所得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应按照夫妻财产处理。</SPAN> 4</SPAN>、离婚案件中怎样分割保险利益?</SPAN> A</SPAN>、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SPAN>B</SPAN>、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亲属为受益人,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SPAN> 5</SPAN>、离婚时如何确定共同债务?</SPAN>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起诉离婚的时间即是确定共同债务的时间点。判断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应从债务形成的时间和原因以及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等方面综合加以考虑。在实践中考虑以下两个标准判断: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等。</SPAN> 6</SPAN>、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怎样确定?</SPAN> 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期限按照《法发(</SPAN>1993</SPAN>)</SPAN>30</SPAN>号文》第</SPAN>11</SPAN>、</SPAN>12</SPAN>条、《婚姻法》解释(一)第</SPAN>20</SPAN>条处理。特别注意的是:其中所指的高中,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包含初中毕业后接受的中专教育。</SPAN> 7</SPAN>、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共同债权在案件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SPAN> 裁判主文需要注明债权债务数额,无需注明债权人或债务人。</SPAN> 8</SPAN>、探望权如何判决及其如何表述?</SPAN>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不宜就探视权作出处理。只有探视权纠纷后,作为单独的案件处理。在处理中,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SPAN> 9</SPAN>、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公司、家庭饭店,离婚时是否处理?</SPAN> 鉴于该类型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系婚姻问题,为了让案件及时审结,可以另案处理其他问题。</SPAN> 10</SPAN>、夫妻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当如何定性?</SPAN> 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按照相关规定审理感情是否破裂,以及财产的分劈,若当事人反悔,当重新审查。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离婚协议,法院可以把该协议内容,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SPAN> 11</SPAN>、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或离婚后,另一方可否要求清偿?</SPAN> 第一种情况,如果夫妻之间对财产有明确的约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借了对方的财产。另一方可在离婚时或离婚后,要求一方清偿。第二种情况,若双方对财产没有明确的约定,就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不应支持其诉求。</SPAN> 阅读全文>> |
在婚姻问题上,人们最关注的是情感;在生育问题上,科学家们的着眼点则是遗传。 法国遗传学家摩里士1989年的研究成果表明,年龄在30~35岁的男人所生育的后代是最优秀的。摩里士说,男性精子素质在30岁时达高峰,然后能持续5年的高质量。另一方面,生理学家公认,女性在23~30岁之间是生育的最佳年龄段。这一时期女性全身发育完全成熟,卵子质量高,若怀胎生育,女性并发症少,分娩危险小,胎儿生长发育好,早产、畸形儿和痴呆儿的发生率最低。这时夫妻双方生活经验较为丰富,精力充沛,有能力抚育好婴幼儿。若过早地怀孕生育,胎儿与发育中的母亲争夺营养,对母亲健康和胎儿发育都不好。从而不难看出,男女生育的优化年龄组合应是前者比后者大7岁左右为宜。 近年来,有关学者发现,一些“神童”与其父母亲的“大差龄”可能有关。如俄国伟大的作曲家柴柯夫斯基的父亲比母亲大18岁,科学家居里夫人的父母相差14岁等。研究者对这种现象的解释为:父亲年龄大,智力相对成熟,遗传给下一代的“密码”更多些,而母亲年龄轻,生命力旺盛,会给胎儿创造一个更良好的孕育环境,有利于胎儿发育生长,所以这种“优化组合”生育的后代易出“天才”。 |
爱情的现像可以去理解、可以去描写、可以去解释、可以去研究…但爱情的美只能在感动中得以体会,那是一个充满了想象与超脱现实的生命经验。为什么一个人可以那样的去爱另一个人?在心理学的眼中,有着各式各样的爱情理论,主要有两类范畴:社会的和人格的</STRONG>。以下是心理学上常见的爱情理论,在这里我们先介绍社会心理学家的爱情理论。 【爱情态度理论】 Rubin(1970)开始将爱情定义成对某一特定的他人所持有的一种态度之后,使得爱情得以并入人际吸引之社会心理学主流内,并能使用一般测量方法研究爱情。 他假设爱情是可以被测量的独立概念,可视为一个人对特定他人的多面性态度,他从文艺著作、普通常识及人际吸引之文献资料中,寻找拟定叙述感情的题目,经过项目分析、信度、效度考验而建立爱情量表(love scale)和喜欢量表(liking scale),他发现爱情与喜欢有质的差别,而其爱情量表中包含三种成份∶ 1.亲和和依赖需求。 2.欲帮助对方的倾向。 3.排他性与独占性。 【Lee的爱情观类型理论】 加拿大社会学家John Alan Lee(1973)经由文献收集及调查访谈两阶段的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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