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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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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2010 11:59:00 PM [法务-移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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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美国独立日长周末休假之后,选自硅谷的联邦众议员、众议院移民小组委员会主席劳格瑞夫日前返回华盛顿前表示,下半年起,希望有关移民改革方案的议题能够尽快放在国会讨论的议程上。
  劳格瑞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承,目前推行的移民政策整套系统已不能适应全局的需要,但她也质疑道,移民改革方案要在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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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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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2010 8:57:00 PM [文化艺术]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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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写在腾飞网络营销发布平台研发成功之际,以祝贺并鼓励自己奋勇前行!
——文/代腾飞 2010年7月20日 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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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代腾飞,当代第一IT诗人、散灵说创始人、人力资源报签约作家、新风向文学社区专栏作家、著有国内首部IT诗集《青春飞扬》、创业巨著《赢道:成功创业者的28条戒律》、从事软件开发、名字作诗以及网络营销文化服务工作。欢迎联系QQ:26300585、1346658826或登录代腾飞官方博客</SPAN></SPAN>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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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010 5:58:00 AM [法务-移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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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儿童保护法于(简称CSPA)2002年8月6日生效。 以签发签证为目的, 新的法案改变了决定小孩是否超龄的程序(如:在签发签证前或在转身份前是否已经21岁),从而决定签证是否签发。
此法案的目的是为使某些已在签证签发前超龄的申请人仍能保留小孩的身份,尤其对那些因为签证处理的延期而导致超龄的申请人。 此法案适用于以下签证类别:
1) 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的小孩 (IR-2 和F2A的主申请人)
2) 家庭团聚类和劳工类签证的家属 (F1,F2,F3,F4, 和所有的E类)。此法案不适用于V,K 和其他任何非移民签证。
CSPA只适用于以下范围
1) 移民申请是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被批准的;或
2)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超龄的 (在适用的前提下, 包括“爱国法案”所允许的45天延期);或
3)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前超龄, 但在超龄前已经申请签证却被拒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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