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善治(一) </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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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信访”不能不说是媒介热议的一个关键词。其中《半月谈》的一个专题竞相被各大媒体转载。2009</SPAN>年第12</SPAN>期《半月谈》专题报道的内容是“透视‘非正常息访’之乱”,共包括“变了味的‘息访’”、“‘非正常息访’的背后”、“靠什么换来稳定”三篇文章,对各地特别是基层政府各种“息访”“绝招”及其负面效应等做了深度剖析。</SPAN>
应该说,信访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也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涉及全局的重点工作。社会各界之所以关注,可以采取“溯源法”、“回归法”来分析和定位信访。信访作为中国共产党创设的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方式以制度的形式得以确立是源于1951</SPAN>年6</SPAN>月7</SPAN>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随后该制度主要经过了“大众动员型”信访(1951</SPAN>年6</SPAN>月至1979</SPAN>年1</SPAN>月)、“拨乱反正型”信访(1979</SPAN>年1</SPAN>月至1982</SPAN>年1</SPAN>月)和“安定团结型”信访(1982</SPAN>年2</SPAN>月至今)三个阶段。特别是以国务院《信访条例》(1995</SPAN>年10</SPAN>月28</SPAN>日颁布,1996</SPAN>年1</SPAN>月1</SPAN>日实施,)的颁布为标志,信访工作正式步入了法制化轨道。该条例同时对信访做了界定,即“信访</SPAN>指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2004</SPAN>年国务院开始修订《信访条例》并于2005</SPAN>年5</SPAN>月1</SPAN>日正式实施。可见,信访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和维护人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具体形式。信访实质上,只是一种沟通机制,是一种特殊的政治行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钢建认为“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从运作实践看,信访所涉及的问题解决终须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解决,信访部门的问题解决率仅为2</SPAN>‰,按照1995</SPAN>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对信访机构的职责定位是“转达和转办”,即外界比喻的“秘书”或者“邮局”,信访机构没有被赋予更有价值的实际权力,新的《信访条例》也只是赋予了信访部门交办权、督办权。同时,新条例第14</SPAN>条和第21</SPAN>条规定,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争议,应当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而不能诉诸信访。确定了信访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三种功能,明确信访应该是起补充、辅助的作用,这是区分和化解信访与法治界限与矛盾最鲜明的注解,这为信访工作将来最终走向法治留好了通道。</SPAN>
各级政府之所以关注,很大程度是因为新《条例》从工作绩效考核和失职、渎职行为处罚等方面做了细致规定。新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接待信访作风差将受处分。按照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