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运动场</STRONG> ――邓玉娇案二人谈</STRONG>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d3c7fe0100e4sk.html 滕彪 老侠 脸谱化的二元对立</STRONG> 滕彪(以下为T):现在邓玉娇案已经过了最热的时间,我们可以更冷静地讨论一些问题了。 老侠(以下为L):你说谁不冷静了?其实“不冷静”的看法也值得冷静研究,也反映了某种观念或心理。就像谣言一样。 T:没错。曾获六次诺贝尔文学奖提名的、被称为“世界最佳记者”的卡普钦斯基(Ryszard Kapuscinski)在采访的时候,就连谣言也不放过。他认为,谣言也代表了一种集体的投射,只要大多数人相信,就会像“事实”一样具有影响力。 L:这就涉及到了邓玉娇案所反映的社会心理结构。为什么这样一个法律上并不困难的正当防卫案件会吸引如此密集的关注呢?邓玉娇案的关注程度,恐怕是孙志刚案以来甚至是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任何一个案件都比不上的。我觉得,它凝聚了当下中国的政治社会和精神心理多方面的潜能量。一个案件或突发事件一旦具备几个兴奋点,被压抑的表达、积累的冲突、等待宣泄的情绪,就会集中爆发出来。 T:邓玉娇、邓贵大两人都被脸谱化、类型化、符号化了。这恐怕是难以避免的。简单化、脸谱化才有巨大的传播效应。不过这个案件的确体现了中国当下社会的复杂性,甚至可以说,它的背后交叠着1949年以来两个30年的历史。革命与改革、禁欲与纵欲、阶级与主义、民权与民生、理想与犬儒。你看,弱女子邓玉娇的拔刀一怒,背后何尝不蕴藏着你所说的“被压抑的表达、积累的冲突、等待宣泄的情绪”,以及被侮辱者和被损害者的无助和绝望呢? 就像我们如果不理解当下的社会心理结构和政治经济结构,我们如何能理解邓大官人用一沓钱砸向女服务员身体的举动呢? L:这很容易让人想起杨佳案。 T:从一开始,在一系列二元对立的民间想象中,人们就把邓玉娇案和杨佳案联系起来了。弱者vs强者,屁民vs官员,被迫害者vs压迫者,无权vs特权。这些简单的二元对立公式虽然经不起推敲,但它却得到非常强有力的社会现实的支持。瓮安、林嘉祥、杭州飙车、黑监狱、孙东东、城管杀人、毒奶粉等等事件,正是赤裸裸的现实不断强化人们潜意识中的官民对立思维。官民二分法太简单,但并不离谱儿:社会的隔阂、分裂和紧张摆在那儿。有人分析,民众的“民仇官”的观念,乃是理性地回应着“官敌民”的历史和现实。这种“定格化的观念”,是由历史经验形成的观念和正在发生的事件给出的观念相互重叠而强化了的观念。 L: “杨大侠”被立碑“刀客不朽”;邓玉娇也被称作“女杨佳”、“巴东侠女”,她的照片被网民穿上花木兰的铠甲,并配上一句唱词:“有许多女英雄,也把功劳建。” T:虽然从法律上,邓玉娇是正当防卫,而杨佳是故意杀人。但人们不是在实在法的意义上把邓玉娇比作杨佳。人们在赞扬“杨佳”、“侠女”的时候,脑子里是官逼民反、民间正义、替天行道、抵抗官权、反抗暴政之类的东西。 司法信任与程序正义</STRONG> L:假如司法部门依照公正的程序处理杨佳案,那么人们可不可以接受杨佳被判死刑这个结果呢?可不可以把杨佳案和美国的辛普森案相比呢? T:你问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大多数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他们不情愿地接受了这个判决结果,因为他们相信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当程序正义和结果的正义发生冲突时,法律人首先选择程序正义。普通美国人也选择程序正义,固然因为一系列制度安排使法律思维影响全社会,更重要的是,长期的司法实践使人们形成了对法院的信任。 L:信任从来都是历史的,不是说建立就建立起来的。 T:然也。一个社会若存在大量的司法腐败、冤案错案,民众是不可能信任司法的。在大量的上访案例中,我遇到过极个别的情况: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但法官的办案程序有问题;这样在法院整体缺少权威的情况下,人们就很容易怀疑判决的公正性。假如杨佳案在办案程序上没有什么问题,我想很多人是可以接受这个结果的,毕竟杀了6个警察。当然,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 L:和西方人更重视程序公正比起来,中国人似乎更重视实质的公正。当然这和法律传统、社会分工程度、现代化程度有关。 T:这么表述恐怕还需仔细斟酌。杨佳案似乎就是个现成的反例,我觉得大多数人更重视的是程序。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可以维护参与者的尊严,这是美国法学家杰里?马修(Jerry L. Mashaw)的尊严理论的核心。就法律层面而言,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不能截然分开;没有程序正义,哪儿来的实质正义?一个案件,该回避的没有回避、该公开的没有公开、法官不保持中立、不按程序收集证据、没有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能够得出公正的结果?如何判断结果是否公正?有脱离结果的程序正义(罗尔斯讲过“纯粹的程序正义”,如赌博),但在现代司法中,没有脱离程序的结果正义。 L:程序问题也是邓玉娇案受到持续关注的重要原因。如果邓玉娇案件一开始就公正透明,未必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当地政府的几次公开说法变来变去,明显袒护官员;对关键证据的灭失,办案机关也脱不了干系;送精神病院的程序、解除律师委托的过程、关键证人的去向,都是疑窦丛生。越是这样,越引起人们的好奇心。 T:杨佳被处死了,但人们没有得到真相。他在法庭上质问:“你们到底有没有打我?”――这个巨大的问号今天仍然横在中国的天空之上,这个问题是问给我们每个人的。如果说杨佳案、周老虎案是糊涂案的话,高莺莺案就是颠倒黑白案。如果邓玉娇案也成为一笔“糊涂账”,肯定是说过不去的,往大了说,我们对历史没法交代。 L:真相的重要性如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在真相的基础上记忆、想象和对话,是一个共同体的健康成长的基础。一些国家像南非,为了获得历史真相,可以赦免一些主动坦白罪行的犯罪者。 T:是这样。不过还是要注意政治层面的“真相”和法律层面的“真相”、“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区别。一个案件发生了,法官不可能在事后百分之百地掌握客观真相,他靠的是程序、证据、法庭辩论、法律推理等等呈现出来的“法律真实”。而为了保护人权,刑事司法上设置了一系列制度安排:无罪推定、直接言辞原则、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禁止自证其罪、禁止双重危险,等等。只有程序才是可操作、可观察、可衡量的公正标准。 回到司法场域?</STRONG> L: 政治层面的“真相”不能理解为客观真理。有历史的、政治的“客观真理”吗?如果真有历史规律和绝对政治真理,那么就为压制和消灭不掌握规律和真理的对手打开了方便之门。现代哲学、政治学越来越承认,真相是在不断的沟通协商和对话之中,因此言论自由对一个社会来说是第一位的。法学家富勒(Lon.L.Fullor)因提出法治的形式主义(程序主义)要素而闻名,但他仍然强调,“开放维持并保护交流渠道的完整性”,乃是实质自然法的核心原则。 T:我们当前的交流渠道还是受到很大的压制,但就邓玉娇案而言,网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网络讨论与案件进程相互影响、相互推动。 L:为什么在公众如此关注的情况下,仍然做不到按程序公正处理呢?原因恐怕不是办案人员素质低、不懂法;袒护腐败、官官相护也不是好的解释。我觉得,第一,贫富分化、常年积累的被剥夺感、无力感、怨愤、冲突、表达渠道被压抑,似乎整个社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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