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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STRONG>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STRONG>要由法院最后定夺</STRONG>
     当记者问及为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逮捕胡斌时,郑贤胜解释说:“这主要根据的是现阶段所获取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胡斌到底构成什么犯罪,最终要以法院判决为准。”
    有律师对记者分析说,检察机关是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起诉,要看案件是否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法院也会这么判。
 
    两罪量刑大不同</STRONG>
    危害公共安全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STRONG>。
    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STRONG>
 
    成都案例:</STRONG>飙车致一死五伤,</STRONG>车主被诉“危害公共安全罪”</STRONG>
    4月26日晚,富家子弟蒋佳君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悍马”制造了一起连环撞车事故,并肇事逃逸,造成一死五伤。当地警方以蒋佳君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决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蒋佳君。
    办案检察官介绍了作此涉嫌罪名变更的4个理由:醉酒驾车;超速行驶,二环路机动车限速60公里/小时,而案发时嫌疑人所驾车速高达80至100公里/小时;驾车连续冲撞,造成严重后果;嫌疑人的“疯狂”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有法律人士称,成都飙车案可以被视为杭州飙车案的示范版本。
 
    有鉴于此,你认为胡斌案应按“交通肇事罪”,还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请发表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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