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保险法》,将法律条文从158个增加到187个,其中修改条文123个,删除条文20个,增加条文49个,保持不变的条文仅有15个。
  二手车过户保单随车走,免责条款不明示视为无效,保费计算有可能不再按新车购置价,而按实际折旧价收取,受害方有权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车主权益方面明显加大力度。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产险联络部主任李枫,请她针对新旧法律条款的变化加以解读和提示。
  免责条款不明示视为无效
  ●新法链接
</STRONG>  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面对芝麻粒小字密密麻麻一大篇的车险格式条款,车主十有八九从未仔细阅读过;一些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时也是报喜不报忧,对免责条款一带而过,甚至绝口不提,导致出险后产生许多不必要的纠纷。新《保险法》实施后,免责条款必须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否则将一律视为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须明示,以前也有笼统规定,但如何明示没有具体说,给日后理赔带来诸多隐患。新《保险法》增加了具体的操作指导,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义务。
  虽然新法加大了对车主权益的保护力度,但车主更需要知道该怎么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比如:尽量通读合同条款,最起码要搞清免责条款,提防小保险公司的保费价格陷阱,务必本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不要怕麻烦找人代签,以防出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偷退保的风险,等等。
  疑虑:到底什么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加大字号、变换字体、或者改变颜色?还是盯着车主在免责条款处签上“已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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