磕死方舟子 于 2008-08-07 08:03 PM 发表: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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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童 于 2006-06-26 07:46 AM 发表: 楼  主 
我为什么痛恨方舟子
Heider
从性格来讲,我很喜欢打假。而且,也打过几次假。为此,还得到过几千元钱。不过,我之恨假打假,有个基本原则,即:必须掌握充足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途径;不仅在实质上合法,还要在程序上合法;要通过打假来促进社会文明,而不是给社会增加语言粪便。
这程序合法,非常重要。我国传统,只重实质合法,不重程序合法。缘此,冤假错案,史不绝书。近些年来,国家法制建设突飞猛进,程序合法,已经受到相当重视,令人欣喜。不过,重实质,轻程序,传统已成,惰性难去,在在反映于司法实践中,故出现佘祥林类怨案,令世人侧目,群情激忿。
所谓程序合法,反映在观念上,即必须树立“无罪推定”原则。对一个造假者、作恶者,你只能假定他无罪,而不能预设其有罪。此种原则,有其弊端,即面对狡猾聪明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拿他没有办法,因而使罪犯逃脱制裁。但是,较之“有罪推定”,它的优势又是明显的。为了取得最大公约数的公正,我们只能采取“无罪推定原则”,这也是当代文明国家普遍采用的法制基本原则。
法律、法制,有它的局限。维持这个世界的秩序,法制并不是最好的方法。但是,迄今为止,人们还设想不出比法制更好的方法。因此,我们只能说,法制,是人们所能设计出来的最不坏的方法。舍此之外,别无良方。
法制的局限之一,就是效率往往不高。比之人治或专制,法制堪称效率底下。人治社会,老人家大手一挥,反革命分子无所遁形。哪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个案子,往往拖上几年、几十年,活活把人拖死。但是,你还得采取法制,而不能采用人治。为何?人治的高效率是以牺牲程序为代价的。程序一乱套,高效率就是火山口上的高效率。甚至于,一个好人,也很容易被说成坏人。而且,不等你分辨,脑袋早就搬了家。
法制的局限之二,是往往放过坏人。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此话不对。既然“疏”,就必然“漏”。哪像专制社会,始皇帝一生气,一不高兴,十家连坐,任你什么罪犯、讼棍,上哪逃?过去,捷尔任斯基有句名言:“专政的扫帚挥起来的时候,难免要把无辜的叶子一起扫除。”老人家也说过,扫帚不到,灰尘不会照例自行跑掉。这就是人治社会的高效率处。但是,人类社会的潮流,依然是去人治,趋法制。为何?就因为杀一个坏人是以大量无辜的人头落地为代价的。为了尊重每一个生命,为了尽量减少冤假错案,人民宁愿少制裁一个坏人,也不愿冤枉一个好人。
明白了上述道理,回头再看方舟子的所谓“打假”,许多问题,也就不言自明了。
就现代文明社会的规则而言,任何人都不应该制假贩假,任何人都有打假揭假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理论上,如何对待“假”,应采取怎样的态度和立场,全世界不存在任何争议。可是,一涉及实际,问题就复杂了。许多人出于私利,丧失起码的社会道德和廉耻,大肆造假。对此,如果不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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