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檢察官與一般公務員不同,把檢察官的考績打丙等前,應保障其意見陳述權,以免遭到不當干擾。但詠衡法律事務所所長連思藩律師認為,除了剝奪公務員身分的免職,應通知受處分人說明,其餘的考績處分,屬用人機關的裁量權,應受尊重,並非事事都要強調當事人陳述意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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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劉憲英與同事相處不睦,溝通後未改善,二○一九年的職務評定被打為未達良好(考績丙),劉不服,提告要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宜檢打考丙前,未通知劉陳述意見,違反行政程序法,撤銷考丙;宜檢不服,已提起上訴。 劉憲英與同事相處不睦,許多法警擔心值到他的庭挨罵,只…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把檢察官打丙等是一種不利處分,應先通知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伯衡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翁偉倫表示,檢察官吃考丙,不只拿不到兩個月考績獎金,年度晉級也被中斷,俸點無法提升,應屬於不利的行政處分,既然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打考丙要先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檢察官職務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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