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8日,蒋某在公共汽车上见有人扒窃,遂见义勇为,大喊有流氓偷钱,歹徒见状即对其拔刀猛刺,司机不仅不将车子开到派出所,相反开门把歹徒放走。后蒋某就医疗费等起诉承运人,要求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判决承运人负全部责任。   乘客在公共汽车上受到第三人不法侵害,此时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若承担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一、从合同法角度看,适用无过错责任,承运人违约应当负责全部赔偿。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条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赔偿责任”是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基于旅客的人身安全完全托付给了承运人,因此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当负加重责任。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旅客的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责赔偿,而不问其是否有过错。一般而言,合同责任上的损害赔偿,仅仅是指财产损失,而该条对旅客运输合同的特殊的规定,使得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也可以获得违约赔偿。故只要乘客在公共汽车上被第三人不法伤害,承运人就违约要全部赔偿。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运人有保障旅客安全运输到达目的地的义务。这种合同义务,不仅是开车安全的义务,还包括其他附随的安全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法律要求承运人对运输工具中遭遇的险难负有救助义务,是基于人道主义,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义务,承运 阅读全文>>